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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完整报告一、国际贸易诈骗的种类有哪些呢,有没有法律依据
专业分析1、信用证贸易1一些公司经常利用中国对信用证贸易的信任。方法有威胁本国开证行拒付,由于客户的压力,开证行往往吹毛求疵,找出中方单据不符点拒付。迫使中方同意降价或改变T/T付款。2进口商利用中国出口商对其法律环境不熟悉、利用当地人际关系和当地执法部门的漏洞,向当地法院起诉中国信用证诈骗,以相对较小的保证保险债券为担保申请财产保全(止付令),要求开证银行止付。二、加工贸易外方经常签订双重合同,即一套是正常加工费合同,一套是向海关办理通关手续时压低和虚报加工费的虚假合同。对于申报合同涉及的加工费,外方正常支付汇款,不足部分外方以地下银行或携带现金出境、借用和雇用社会闲散人员或以公司员工个人名义在个人汇款限额内以电汇等异常方式填写汇款。一旦资金紧张,上述不足部分将被拒绝或拖欠。此时,由于涉嫌协助虚假报关,中关而无法正常追索此类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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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外贸诈骗现状分析
一、信用证贸易类1)一些公司往往利用中方对信用证贸易的信任钻空子。手段有威胁本国开证行拒付,迫于该客户的压力,开证行往往吹毛求疵,找出中方单据的不符点拒付。借此迫使中方同意降价或改成T/T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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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进口商利用中国出口商对其法律环境不熟、利用当地人际关系和当地执法部门的漏洞,向本国地方法院起诉中方信用证诈骗,以金额相对较小的保证保险债券为担保申请“财产保全”(“止付令”),要求开证银行止付。
二、加工贸易类
外方往往签订“双重合同”,即一套是正常加工费的合同,一套是向海关办理通关手续时压低、虚报加工费的虚假合同。对于申报合同涉及的加工费外方正常付汇,对不足部分外方则通过地下钱庄或携带现金出境、借用雇用社会闲杂人员的名义或以公司职员个人名义,在个人用汇限度内电汇等非正常方式补齐。一旦资金紧张就拒付或拖欠上述的不足部分,此时中方由于涉嫌协助虚假报关,往往对此类欠款无法正常追索。
三、国际贸易合同欺诈包括哪些
1、国际海运欺诈
1、伪造提单。提单在国际贸易和国际支付中都是重要的单证之一,是海事运输中重要物权凭证。因此,一些国外的不法商人伪造提单进行欺诈。
2、利用非法提单。主要是通过预借提单、倒签提单或保函换取清洁提单进行欺诈。预借提单是指在海运货物尚未装完或根本未予装船的情况下,应托运人的请求,由承运人提前签发的提单;倒签提单是由于货物的实际装船日期晚于信用证规定的日期,出口商为了不影响结汇,要求承运人按信用证要求的装船日期签署的提单;托运人交付承运人的货物在主要标志、件数或外表状况存在不良的情况下,由托运人出具保函而让承运人出具清洁提单,以便顺利结汇,这便是用保函换取清洁提单。以上三种行为都是承运人和托运人合谋欺诈第三者的不法行为。
3、保险方面的欺诈。主要是船方和托运人(卖方)为了获得高额保险费而蓄意破坏船舶及货物。
2、贸易合同主体欺诈
(一)虚构合同主体欺诈
1一些不法国际“商人”在订立合同时虚造不存在的公司实体或以无贸易资格者冒充有贸易资格者进行欺诈。这些人所代表的从事进出口贸易的公司不是独立法人或者是根本没有法人资格、注册资本的商行。他们编造假的公司名称,制作假的个人名片与我国外贸企业进行洽谈,骗取货物或货款后逃之夭夭;或这些人是仅能提供公司名称、个人名片、联系电话而不具备签署贸易合同资格的中间商。他们多来自于韩国、日本、香港和台湾地区等地,因为熟知中国内地情况,能招揽一些生意而从中牵线挂钩,收取佣金,却不能从事直接的货物买卖。
2利用独立注册、具有法人资格的子公司地位进行欺诈。这种子公司所属的母公司知名度较高、资本雄厚,而子公司的资本很可能少得可怜,因而打着母公司的招牌招揽大额生意,超过了自己的付款能力,而又是独立注册,具备法人资格,财务上与母公司相对独立。因此,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出现风险,我外贸企业损失很大。
(二)变更合同主体欺诈在国外公司与我国外贸企业签订合同后,在履行过程中外方编造借口称自己无法履约,向我外贸公司提出比原合同更为优惠的履约条件而建议由另一家外国公司代为履约。在此优惠条件的吸引下,我外贸公司对国外代为履约方的资信等情况未做深入的调查了解,在不知其底细的情况下同意由其代为履约很容易上当受骗。
(三)有限责任欺诈从事国际贸易活动的商业实体多为有限责任公司。而有限责任公司的主要法律特点就是公司以全部注册资本为限对外承担有限责任。因而一些国际贸易欺诈者以很低的资本注册一个有限责任公司,广泛联系客户,在超出自己支付能力的前提下大量下定单,以合法的形式签合同或开出保函承诺在一定期限内支付货款,最后即使是法院判令其付款,但按有关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律规定也只承担少得可怜的注册资本金额,而令供货商损失惨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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