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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完整报告一、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的构成要件及法律依据
包括客体要件,客观要件,主体要件和主观要件这四方面的构成要件,比如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的犯罪主体是满16周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嫌疑人在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的,客观方面采用各种违法方式破坏易燃易爆设备,这种行为侵犯的客体主要是公共安全。
二、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构成要件
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便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遭受毁坏,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主体要件,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上表现为过失。
三、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的四个构成要件是什么
客体要件。1)本罪侵犯的对象是正在使用中的易燃易爆设备。所谓正在使用中,是指易燃易爆设备一旦经过验收,正式交付或投入使用后,即为正在使用中,那么就要时刻保持其使用的良好状态,保证随时可以使用。因此,对那些库存的、废置不用的、正在制造安装的或正在修理中的易燃易爆设备,则不能认定为正在使用中的设备,破坏这些非使用中的易燃易爆设备,则不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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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行为人必须实施了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的行为。行为人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的行为是多种多样的。可以表现为作为,如行为人采用放火、爆炸、拆毁或者其他方法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的重要零部件等;也可以表现为不作为,比如维修工在值班时间发现煤气管道破损,有发生火灾、爆炸事故的危险存在而不予维修,任其发生燃烧、爆炸,危害公共安全。无论行为人采取何种行为方式,只要其实施了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的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都构成本罪而不要求有实际的严重后果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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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行为人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的行为必须足以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已经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后果。这就要根据破坏的具体对象、破坏的具体部件、行为人采取的破坏方法等各方面加以综合认定。如果行为人的破坏行为足以危害或者已经危害公共安全的,则构成本罪;如果行为人的破坏行为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如破坏行为轻微或者破坏次要零部件,不足以发生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则不宜以本罪论处。情节严重的,可依法以其他犯罪论处。以上三个方面缺一不可。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其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的行为会发生危害公共安全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本罪的动机多种多样,如出于贪财图利、报复泄愤、嫁祸于人等。无论出自何种个人动机,均不影响定罪。
四、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的四个构成要件是什么
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的四个构成要件是客体是公共安全;主体是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客观上行为人实施了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的行为;主观上是故意的心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四条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八条
破坏电力、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九条
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引用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
五、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安全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便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遭受毁坏,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的行为必须造成严重后果才构成本罪。
3、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一切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本罪在主观上表现为过失,包括过于自信的过失和疏忽大意的过失。即行为人对其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的行为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应当预见,因为疏忽大意而未预见;或者虽然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了这种严重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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