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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完整报告一、行政复议机关职责包括哪些?法律依据是什么?
专业分析1、行政复议机关的行政复议职责一般包括受理当事人的行政复议申请、对于当事人的行政复议申请进行审查、以及对于该行政复议申请的事由调查取证,并作出相应的裁判等。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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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五条
二、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的法律问题
你好,你要咨询的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的问题,1、性质不同。行政复议是一种行政行为;行政诉讼属于司法行为。
2、受理机关不同。行政复议的受理机关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属的人民政府或其上一级主管部门。而受理行政诉讼的机关则是人民法院。
3、受理范围不同。凡是能够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争议,行政相对人都可以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而法律规定行政复议裁决为终局决定的,当事人不得提起行政诉讼。
三、行政复议法的受案范围行政复议法受案的范围是什么?它有无法律依据?
专业分析1.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
2.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
3.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
4.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
5.认为行政机关的行为侵犯到自身合法的经营自主权;
6.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因此侵犯自己合法权益的;
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8.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但自己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
9.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当事人向行政机关申请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
10.经申请,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的;
11.其他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行政复议法》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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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复议法》 第六条
四、"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有何区别?"
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的区别:1、二者受理的机关不同。行政诉讼由法院受理;行政复议由行政机关受理。一般由原行政机关的上级机关受理,特殊情况下,由本级行政机关受理。
2、二者解决争议的性质不同。人民法院处理行政诉讼案件属于司法行为,适用行政诉讼法;行政机关处理行政争议属于行政行为的范围,应当适用行政复议法。
3、二者适用的程序不同。行政复议适用行政复议程序,而行政诉讼适用行政诉讼程序。行政复议程序简便、迅速、廉价,但公正性有限;行政诉讼程序复杂且需要更多的成本,但公正的可靠性大。行政复议实行一裁终局制度;而行政诉讼实行二审终审制度等。
4、二者的审查强度不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原则上法院只能对行政主体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而《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对行政主体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审查。
5、二者的受理和审查范围不同。《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法》对于受理范围均做了比较详细的规定。从列举事项来看,《行政复议法》的受案范围要广于《行政诉讼法》。此外,《行政复议法》还规定对国务院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等规范性文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审查申请。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是两种不同性质的监督,且各有所长,不能互相取代。因此,现代国家一般都同时创设这两种制度。在具体的制度设计上,或将行政复议作为行政诉讼的前置阶段;或由当事人选择救济途径,或在当事人选择复议救济途径之后,仍允许其提起行政诉讼。
五、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如何处理个人或集体的争议
关于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范围的回答为1、行政诉讼的范围以“具体行政行为”为标准,把抽象行政行为一概排除。而行政复议则将抽象行政行为部分的有限的纳入到复议范围,所谓部分是指除法规、规章以外的非立法性规范性文件;所谓有限是指申请人不能直接针对抽象行政行为,只能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时,可以一并对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抽象行政行为要求审查。2、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案件通常只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而复议机关不只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还要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理性。
3、原则上讲,在行政诉讼中,只有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到,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人身权、和财产权才具有可诉性,而行政复议则将标准从人身权、和财产权扩展到合法权益,合法权益显然比人身权、和财产权更为宽泛,还包括劳动权、休息权、受教育权等一切公民享有的法定权利。
六、"行政诉讼法中的具体行政做法的诉讼依据"
《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 行政做法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流程的,或者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借口不成立的,人民法院裁判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驳回诉讼请求就是维持了行政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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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诉讼法》 第六十九条
七、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关系不可分的先后顺序和如何进行行政诉讼?
一般情况下,行政相对人可以选择行政复议后进行行政诉讼,也可以直接进行行政诉讼;但是法律规定有些情形必须先行政复议后才能行政诉讼,如这些情况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方垄断;对价格违法的处罚等。
八、应如何处理复议机关的具体行政做法?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诉讼讼的,作出行政做法的行政机关是被告。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做法的,作出原行政做法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有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做法的,复议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在法定时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讼原行政做法的,作出原行政做法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诉讼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做法的,共有作出行政做法的行政机关是共有被告。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做法,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换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两个机关都是被告,这是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
九、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执行的司法机关都是不同的。
当事人遭到行政侵害后,有些案件应该先申请行政复议,如果对复议不服的能够进行诉讼。《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限定,对隶属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诉讼讼;也能够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诉讼讼。法律、法规限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诉讼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限定。第四十五条限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能够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诉讼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能够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诉讼讼。法律另有限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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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四条
[2]《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五条
十、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的区别与联系
行政仲裁,不服,当事人是可以进行行政复议或诉讼的 (一)对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对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三)对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四)对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认为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六)认为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七)认为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审批、登记有关事项,没有依法办理的; (九)申请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没有依法履行的; (十)申请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没有依法发放的; (十一)认为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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