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分析】您好,您所提出的是关于 ***** 的问题...... ,【解决方案】***** 【具体操作】*****
查看完整报告一、最高法保险诈骗罪司法解释规定重要保险诈骗行为的界定、如何定罪、如何处罚。
1、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2、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关于保险诈骗未遂能否按犯罪处理问题的答复》(
1998.
11.
27〔
1998〕高检研发第 20号)
3、《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四十八、保险诈骗案(刑法第198条)
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2、单位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听律网引用法规
[1]《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 第198条
四、最高检保险诈骗罪司法解释规定重要
1、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2、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关于保险诈骗未遂能否按犯罪处理问题的答复》(
1998.
11.
27〔
1998〕高检研发第 20号)
3、《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四十八、保险诈骗案(刑法第198条)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2、单位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听律网引用法规
[1]《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 第198条
五、刑法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的司法解释规定重要包括哪些?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十八条[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案(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条之一)]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便利,操纵上市公司从事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行为,以及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指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施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行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无偿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致使上市公司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的;(二)以明显不公平的条件,提供或者接受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致使上市公司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的;(三)向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致使上市公司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的;(四)为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或者无正当理由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致使上市公司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的;(五)无正当理由放弃债权、承担债务,致使上市公司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的;(六)致使公司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被终止上市交易或者多次被暂停上市交易的;(七)其他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听律网引用法规
[1]《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十八条
[2]《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一百六十九条
阅读此文章的还浏览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