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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云南罚金罚款的一般区别。
1、性质不同罚金是我国《刑法》规定的一种附加刑,既可以附加于主刑适用,也可以独立适用;罚金作为一种财产刑,以剥夺犯罪人或犯罪单位的金钱为,是人民法院剥夺犯罪人或犯罪单位财产权利的最严厉的法律制裁方法。司法罚款是人民法院对妨害民事、行政诉讼行为采取的强制措施,目的是制裁妨害诉讼的行为,防止妨害诉讼行为的再次发生。行政罚款是行政机关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行为的处罚方式,是行政机关剥夺行政相对人部分财产权利的具体行政行为。
2、作出决定的机关不同罚金由人民法院在《刑事判决书》中作出判决;司法罚款由人民法院作出《决定书》;行政罚款由主管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或者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依法实施,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
3、法律依据不同人民法院判处罚金的法律依据是《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人民法院作出罚款决定的法律依据是《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行政机关作出罚款决定的法律依据是有关行政法律规范和《行政处罚法》。
七、"无年检标志罚款加扣分?"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1 交警当场抓到,会罚款扣分甚至扣车。
2 拖检一天,一般也要罚款200扣3分 ,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不理赔。
3 超过三个年检周期未年检或未取得年检标志的,车辆强制报废。(但不一定是三年)
4 处理好违章及拖检,交好款。方能参加年检。《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定期对机动车驾驶证实施审验。机动车登记规定(修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四)机动车未按照规定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
听律网引用法规
[1]《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二十三条
八、"定金的性质、罚款标准及罚金标准"
一.定金的性质如何认定定金的性质的确定1、定金的性质可以由当事人约定。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定金具有互不排斥的多重性质。例如,对立约定金,当事人可以约定在正式订立主合同后,定金不予以返还,而是转而用作违约定金;对于成约定金、证约定金,亦可通过约定使其给付后同时具有违约定金性质。2、在有些情况下,即便当事人未约定,也可以推定定金兼具约定性质以外的其他性质。如违约定金、解约定金和成约定金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而从合同存在必能证明主合同的存在,故上述三种定金当然同时具有证约定金的性质。
3、当事人未对定金性质作出约定时,应当作出相应的推定。一般情况下,应当推定该定金仅具有定金的一般性质。《担保法》规定的立法精神,我国的交易习惯以及司法实践的普遍认可,我国定金的一般性质应当为违约定金。二.定金罚则有哪些具体要求1、定金罚则具体给付定金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双倍返还定金。当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应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约定的比例,适用定金罚则。
2、定金的适用需要符合以下几个条件定金合同是实践合同,需要定金的实际交付。定金如未实际交付的,在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债务或者不订立主合同时,不能适用定金罚则。主合同必须有效。这是由定金合同的从属性所决定的。如果主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即便当事人已有交付和收受定金的事实,也不能适用定金罚则。但是,当事人可以约定定金合同的效力于主合同,即主合同无效定金合同却不一定无效。当事人不履行债务且无法定免责情形。
3、《担保解释》对适用定金罚则的几种特殊情况作出的规定视为不履行被担保的债务的情况。因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可以适用定金罚则。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不完全履行合同时的定金罚则。当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约定的比例,适用定金罚则。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适用定金罚则。因合同关系以外第三人的过错,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适用定金罚则。受定金处罚的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第三人追偿。
九、市场监督管理局能否收取逾期罚款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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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公司对员工的罚金合法吗?
《薪水支付暂行限定》第十六条的限定“因劳动者本人原由给用人单位导致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商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薪水中扣除。但每月扣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出劳动者当月薪水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薪水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薪水准则,则按最低薪水准则支付。”
听律网引用法规
[1]《薪水支付暂行限定》 第十六条
十一、公司违规开具罚金单,无罚单单据无法维权!
最高人民法院劳动合同法师傅解释的限定,如果公司一方面调岗降薪的,如果您也不认可,则您最好在一个月内就提议书面的异议,并保留相关的异议证据,否则很可能就视为您默许认可了。另外,如果公司是按照降薪之后的薪水来发放,您也应及时的向公司提议支付薪水差额的通知书,并保留该相关证据。如果到时公司还是不改正,您能够要求公司赔偿。
十二、"二手房交易定金罚款标准"
一、订约定金成立要件是什么第一、订约定金系要式合同,其成立须以书面形式明确必须以书面形式明确买家给付之金钱系定金而非其他。若书写为订金、意向金、诚意金等,则其性质在一般情况不能认定为定金。若虽然书写为订金、意向金,但约定的处理方式符合定金规定的,可以从其约定以定金之法律关系处理。第二、订约定金系实践合同,当事人须在房地产买卖合同签订前实际交付定金,订约定金合同方成立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且交付时间当于本约签订之前。实际交付数额少于或多于书面约定之金额的,以实际数额为准。当然,实际交付之金额无论是否与书面约定之金额一致,都应以法律规定的20%为限。第三、对于“转定”之认定正是由于二手房市场信息的不对称,中介公司为了防止买卖双方“跳单”,更有不良中介为了牟取高额差价,在签订正式买卖合同前不让买卖双方互相见面。很多房地产居间合同都是买卖双方分别而非同时签署。其定金也是通过中介转付,而非买卖双方直接交付。主要的做法是由中介先向买方收取一定数量的意向金或诚意金等,待卖方确认买卖条件后将该意向金或诚意金转交卖方,便视为“转定”即该意向金或诚意金转为买卖双方之间的订约定金。对于此种“转定”的行为如何认定,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多。二、二手房买卖定金罚则怎么适用第一、因可归责于一方当事人的原因导致房地产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承担没收定金或双倍返还定金之定金罚则订约定金的作用在于担保将来合同之订立,否则定金罚则发生作用。但在何种情况下该罚则始能适用,立法未能统一,使司法认定陷入困境。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担保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如在相同条件下任何人均不能订约的,则成立“不可归责于一方的原因,不适用定金罚则,应当无息返还本金。第二、带未决条款居间合同,磋商不成的,订约定金应当无息返还实践中绝大多数居间合同都带有未决条款,留待签订买卖合同时进一步协商。若对未决条款磋商不一致而致房地产买卖合同未能签订的,不能适用定金罚则,卖方应将收取之定金无息返还买方。在审判实践中,易出现一方当事人实际已无签订主合同之诚意,但就居间合同中未决条款进行磋商时,故意提出苛刻条件,而使主合同不能成立的情况。这时则应认定其未履行诚信缔约义务恶意磋商而适用定金罚则。但判断当事人是否故意以恶意磋商之形式拒绝订约,在实践中存在一定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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