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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高利转贷罪量刑标准
1、自然人犯本条所定之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2、单位犯本条所定之罪,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这就是高利转贷罪量刑标准。适用上述罚金刑时,对“违法所得”应如何认定是借款人高利转贷所取得的利息,还是借款人高利转贷所得利息与其应支付金融机构贷款利息之差我们认为,本条立法之原意,在于惩诫借款人的转贷牟利行为,应以后者理解为妥。
二、高利转贷罪的立案标准
自然人犯本条所定之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单位犯本条所定之罪,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适用上述罚金刑时,对“违法所得”应如何认定是借款人高利转贷所取得的利息,还是借款人高利转贷所得利息与其应支付金融机构贷款利息之差,我们认为,本条立法之原意,在于惩诫借款人的转贷牟利行为,应以后者理解为妥。上述就是高利转贷罪立案标准是怎样的答案。如您情况比较复杂,听律网网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你询听律网网专业律师。
三、刑法中关于高利转贷罪的定量刑标准是什么?
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五、高利转贷罪是否犯罪?量刑标准是什么?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认定高利转贷罪,需要准确认定其犯罪对象,即何谓信贷资金。信贷资金,指金融机构银行有关贷款方针、政策,用于发放农村、城市贷款的资金。主要由下述三部分构成1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吸收的各种形式的存款,主要是单位的公营存款。这是信贷资金的主体部分;2国家财政拨发给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的自有资金。这在信贷资金中占极小比例;3由资金市场拆借而入的资金。包括从人民银行贷入的短期贷款;本行内部上、下系统内的借款;金融机构之间的拆借款。此类资金原则上不能安排长期贷款。
六、高利转贷罪认定标准和量刑方法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是指个人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单位违法所得在20万元以上的;“数额巨大”,是指个人违法所得在20万元以上,单位违法所得在100万元以上的。认定高利转贷罪的标准是什么1、认定高利转贷罪,需要准确认定其犯罪对象,即何谓信贷资金。信贷资金,指金融机构银行有关贷款方针、政策,用于发放农村、城市贷款的资金。主要由下述三部分构成1、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吸收的各种形式的存款,主要是单位的公营存款。这是信贷资金的主体部分;
2、国家财政拨发给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的自有资金。这在信贷资金中占极小比例;
3、由资金市场拆借而入的资金。包括从人民银行贷入的短期贷款;本行内部上、下系统内的借款;金融机构之间的拆借款。此类资金原则上不能安排长期贷款。
听律网引用法规
[1]《刑法》 第一百七十五条
七、高利转贷罪判决标准与判定标准
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高利转贷罪的高利是如何认定的《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高利转贷罪,是指个人或单位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后高利转贷给他人,违法数额较大的行为。从立法上看,刑法的罪状表述仅规定了“高利转贷”行为,并没有明确规定高出金融机构贷款利率多少幅度才算“高利”,因此,以金融机构当时的实际贷款利率为标准,只要高于这一标准进行转贷即视为“高利”的观点,符合法律的规定。尽管有司法解释对民间“高利贷”的标准作了界定,但是考虑到刑事与民事法律关系的区别,基于各自立法目的不同,不能简单地将高利转贷罪中的“高利”等同于民间借贷中的“高利”。首先,规定民间“高利贷”的标准,是为了维护国家对民间借贷利率方面的管理制度,保护个人资金的安全,而高利转贷罪保护的客体,则是国家对贷款的管理制度和金融机构的资金安全。我国对金融活动实行严格的特许制,即只有经过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机构才能发放贷款,而这种擅自改变资金的用途的行为,侵犯了国家对资金的使用管理制度。其次,民间“高利贷”的放贷者通常并不关心其资金的使用目的,但是银行对贷款的发放都经过非常严格的审批程序,从贷款人使用资金的情况和有关生产经营、财务活动等各方面进行审查,在发放贷款后还要进行监督。以“高出金融机构贷款的利息”来认定高利转贷罪的“高利”标准,符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可以做到不枉不纵。不论是刑法条文还是关于本罪追诉及量刑的标准,我们都可以看出,对本罪的处罚依据就是违法所得数额的多少,这也是判断本罪社会危害性的重要标准。如果对“高利”的要求规定过严,或者不利于对部分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行为的打击,或者也会扩大打击面。在司法实践中,有些行为人可能以高于银行贷款利率十几倍甚至几十倍的利率进行转贷,但因转贷额小,其违法所得仅数千元,这种情况属“高利而违法所得较少”;而有些行为人可能以仅高于银行贷款很小的利率转贷他人,但其转贷数额特别巨大,导致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甚至远大于本罪的量刑起点,这种情况属“低利而违法所得较大”。如果按贷款利率较高即认为是“高利转贷”行为,对前一种情况就存在扩大打击面的风险,而对后一种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情况则无法定罪,这样的做法明显违背了本罪设立的立法初衷。此外,在司法实践中,如果以民间“高利贷”的标准作为衡量本罪的“高利”,那么“高利转贷”这一罪名就会形同虚设。因为在现实的金融活动中,与其付出如此高的贷款利息接受转贷,同时还要冒触犯刑律的风险,借款者不如直接从民间获得借贷,违反民事法律的成本远小于犯罪的成本。
听律网引用法规
[1]《刑法》 第一百七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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