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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完整报告一、"伪造发票罪中持有伪造的发票是否构成犯罪?"
二、非法持有伪造的普通发票罪的构成要件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发票的管理制度,犯罪对象是各类发票,包括普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专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专用于纳税人销售或者提供增值税应税项目的一种发票。专用发票既具有普通发票所具有的内涵,同时还具有比普通发票更特殊的作用。它不仅是记载商品销售额和增值税税额的财务收支凭证,而且是兼记销货方纳税义务和购货方进项税额的合法证明,是购货方据以抵扣税款的法定凭证,对增值税的计算起着关键性作用。依照国家法律和有关规定,发票应当严格依法管理,严禁虚开、伪造和出售。非法持有伪造的发票,就可能使伪造的发票在社会上得以使用,从而危害社会经济秩序。为了从源头上堵住伪造的发票造成危害,不仅严禁伪造发票,还严禁非法持有伪造的发票,防止非法持有者利用伪造的发票进行其他违法犯罪活动。2、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持有伪造的发票数量较大的行为。犯罪对象是伪造的各种发票。“伪造的发票”是指仿照发票的、专用纸、荧光油墨、形状、图案、色彩等,使用印制、复印、描绘等手段制造的假发票。从司法实践的情况来看,“伪造发票”主要是非法印制。“非法”是指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有关规定。“持有”是指对伪造的发票实际占有、携有、藏有或者其他方式持有伪造的发票的行为。非法持有发票必须达到数量较大的才构成本罪。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都可以构成本罪。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即明知是伪造的发票而非法持有。过失不构成本罪。
二、持有伪造的发票犯罪的司法解释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补充规定》(节录) (2011年11月14日) 三、在《立案追诉标准(二)》中增加第六十八条之一[持有伪造的发票案(刑法第二百一十条之一)]明知是伪造的发票而持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持有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五十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二)持有伪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一百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四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三)持有伪造的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二百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八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引用法规
[1]《立案追诉标准(二)》 第六十八条
[2]《立案追诉标准(二)》 第二百一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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