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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相关法律规定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相关法律规定

诊断报告 报告编号:NO.2023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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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定义及认定方法 根据本条的规定,区分本罪与非罪,即与一般违法经营行为的界限,可着重从以下三个方面考察1、行为人是否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如果行为人并未利用职务之便而经营同类营业的,就不能以犯罪论处,如行为人虽然经营了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并获利巨大

听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关于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相关法律规定的相关内容知识,希望可以为您提供帮助。

一、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定义及认定方法

根据本条的规定,区分本罪与非罪,即与一般违法经营行为的界限,可着重从以下三个方面考察

1、行为人是否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如果行为人并未利用职务之便而经营同类营业的,就不能以犯罪论处,如行为人虽然经营了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并获利巨大,但这一行为与其所任职的职务无关,就不构成犯罪。

2、行为人经营的是否为同类营业。构成本罪必须是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如果行为人经营的不是同类营业,不构成犯罪。以上就是认定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标准。

二、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认定及标准

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应当恪尽职守,认真经营,使国有企业资产保值、增值;作为国有公司、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负有对自己所在的公司、企业的忠诚义务,应当代表其所在的国有公司、企业的利益。如果这些人员自己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在公司、企业同类业务,不仅不能搞好其所在公司、企业的工作,更为重要的是由于其所担任的重要职务,必然会损害其所在公司、企业的利益,使其所在的公司、企业在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为此,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国有公司、企业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这一规定,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具有以下特征

1.构成本罪的人员只限于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

2.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的行为。所谓“利用职务便利”是指行为人利用自己在国有公司、企业任董事、经理,掌管材料、物资、市场、计划、销售等便利条件,自己另行设立公司、企业,或以亲友的名义设立公司、企业,实际上是国有公司、企业董事、经理自己直接经营,或者在他人经办的公司。企业中入股进行经营与其所任职的国有公司、企业同类的业务。由于行为人自己所经营的业务与他在国有公司、企业所经营的业务在产、供、销、市场、物资、信息等方面有密切联系,有可能使其利用其所任职国有公司、企业的人力、资金、物资、信息资源、客户渠道或者为自己经营的公司、企业谋取利益,从而与自己所任职的公司、企业形成不正当竞争,损害国家利益。

3.国有公司、企业董事、经理的非法经营行为,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才构成犯罪。所谓“数额巨大”,是指通过上述手段,获取了大量非法收入,国有公司、企业由此遭受重大损失。具体达到多大数额属于数额巨大,应由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加以明确。根据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条的规定,国有公司、企业董事、经理犯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获取非法利益,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以上就是关于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如何认定的回答。

三、关于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犯罪的相关规定及其解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十二条[非法经营同类营业案(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条)]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引用法规
[1]《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十二条
[2]《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一百六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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