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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完整报告一、符合这几个条件的拆迁协议,被征收人可以签字搬迁
提到拆迁协议里存在的各类问题,很多被拆迁人朋友都提出疑问既然拆迁协议陷阱这么多,那我们老百姓岂不是只有拒绝签字或者任命被坑这两条路可以选了?其实,拆迁协议里还有一类是被拆迁人朋友们完全可以放心签字的。如果您遇到的拆迁协议完全符合以下这几个条件,那咱们是可以考虑签字搬迁的。条件一 和你签协议的是政府征收部门签订拆迁协议的主体不明确,或者权责不清楚,这是签字的“大忌”。之前有一位被拆迁人杨先生就遇到了这样一种情况。和他签订拆迁协议的人,是开发商的一位工作人员,职务在公司里并不低。由于当时法律意识淡薄,维权敏感度不高,又本着对拆迁方友好信任的态度,面对优厚的补偿条件,杨先生很快就在拆迁协议上签了字。等到日后回迁房数年不到位,杨先生将拆迁方告上法庭时,杨先生才弄清楚,和他签字的这个人根本就没有代替征收部门允诺补偿条件的职权资格,他承诺的回迁房也根本没有在项目规划中体现。杨先生是被他“欺上瞒下”的行径给坑了。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为例,和被征收人签订拆迁补偿协议的主体应该是房屋征收部门,这是最例题化的答案。所以说,如果要把拆迁比作一场资格考试,把拆迁协议比作考试的试卷,那么被拆迁人一定要先确认,在试卷上具名的主体到底有没有“出题人”的资格。出题人没有问题,被拆迁人才能开始往下审题。条件二 协议的完整、明确想要答好一份试卷拿到高分,弄清楚题目很重要。拆迁协议其实就是一份满篇“判断、天空、纠错题”的试卷。被拆迁人要看清楚每一条约定是不是合法、准确,对其中存在问题的,要提出纠正意见。当被拆迁人认定所有条款都“正确”的时候,才能在协议上签字“交卷”;也只有被拆迁人将协议的所有都改对、填写完整后,才能踏踏实实地凭着这份“满分试卷”主张自己的考试奖励——拆迁补偿。签空白协议其实就相当于被拆迁人交了“白卷”,凭着一份白卷向老师要成绩,难度显然可想而知。所以说,被拆迁人在协议上签字时,一定要确认协议的完整、明确,能保障咱们日后拿着这张协议,就能理直气壮、有理有据地向拆迁方索要补偿。如果遇到双方权利义务清楚,补偿数额、安置方式和给付时间明确,违约责任约定合理的协议,被拆迁人就可以一条一款地打对勾,好好“审题答题”了。条件三 签章完整,给被拆迁人手中留一份原件实际拆迁过程中,拆迁协议签字盖章的原件往往是一式三份或者一式四份。其中有一份,应该留在被拆迁人手里。但是很多被拆迁人朋友反映,他们签字时,拆迁方根本不现场签字盖章,而是会要求将全部原件带走,有些说“盖章后送回”,有些就直接说是“盖章后统一保管”了,这种不给被拆迁人手中留原件的行为是有很大问题的。大家要知道,拆迁协议原件对被拆迁人来说,是重要的“证据”和“凭证”。没有这份协议,被拆迁人很难对第三个人说清楚拆迁方到底答应了你什么条件,又是怎么承诺如何向你兑现这些补偿条件的。反过来,如果拆迁协议满足了本文提到的前两个条件,同时拆迁方又痛痛快快按照流程在拆迁协议上签字盖章,并给被拆迁人留一份原件的,被拆迁人可以相对放心一些地配合签字。即明拆迁律师最后想说的是,如果一个拆迁项目正规合法,又能保障拆迁协议的签约主体正当、协议完整明确,补偿条件还能满足被拆迁人的诉求标准,那被拆迁人当然可以积极配合签字搬迁。但实践中这样像例题一样规范的情况确实并不常见。因此,被拆迁人在签字前一定要谨慎考察协议的合法性,如果认为补偿权益有风险,在签字前就要及时联系咨询专业律师。如果一份拆迁协议连以上三个重要条件中的其中一条都不符合,被拆迁人朋友还是慎重考虑再决定要不要签字。
符合这几个条件的拆迁协议,被征收人可以签字搬迁
二、征地搬迁,先补偿后搬迁的理由
随着征地拆迁工程在各地的兴起,所带来矛盾纠纷也越来越多,或多或少都会侵害被征收人的利益。
在这样的背景下,征地拆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推进是非常必要的。
然而,实践中却并不全然是这样……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该条例明确说明了征收补偿应足额到位后,才能开始实施搬迁拆除的措施。
然而在拆迁实践中,大多数拆迁地区,基本上都是和被拆迁人签完补偿协议,拆迁方马上就开始腾空、拆除措施,而不管被拆迁人房屋被腾空或拆除后,被拆迁人眼下该如何过渡,去哪里住,有没有住房保障等问题。
这一来无法保障被征收人利益,二来是明显的“知法犯法”。
征收方“知法犯法”,是有比较严重的惩戒措施的。
那为什么征收方还要“反其道而行之呢?”在明拆迁律师多年的拆迁代理经验总结出来以下几个原因
为降低拆迁成本。
实践中,拆迁方和被拆迁人签订好协议后,拆迁方就有一个正当理由实施拆迁了。
随即拆迁方会马上实施房屋的拆除工作,而此时被拆迁人补偿却还没有拿到手,或者就算拿到手补偿也是非常低。
后期被拆迁人再追要补偿费就难上加难了,因为房屋已经被拆了,被拆迁人争取补偿的最大筹码就没了,后期拆迁方要“违约”的可能性极大。
相比较下,拆迁方“违约”成本要低于补偿成本,所以为了降低拆迁的补偿成本,拆迁方会“违约”并拆了你的房子。
引用法规
[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七条
三、企业厂房遇征收,却被村委会抢先和征收方签了拆迁协议
本案中瀍河区政府、瀍河乡政府与村委会签订搬迁补偿协议,认可村委会对A厂的资产及搬迁损失进行处分,明显缺乏法律依据,属于重大且明显的违法,应确认该行政性协议无效。
四、在拆迁中,征收方常用哪些作为拆迁套路
拆迁已经遍及中国各地,而在拆迁中各种各样的拆迁手段也是让人叹为观止,不得不佩服行政机关快、准、狠的行政行为。当然,在边缘法律上和地方政策的指令下,其或多或少会损害到拆迁户的合法权益,有违法理,拆迁户据此维权也应当得到支持。但是,在维权之前,拆迁户如果识破拆迁方的拆迁“套路”,那么会为后期的权益保护提供很大帮助,也会免去很多不必要的纠纷。下面总结各地拆迁行政单位不谋而合的出现以下拆迁套路手段套路一先入为主,以政策为导向拆迁户。会发现这样一个现象一般拆迁消息传出首先都是听到或是看到“__政府发布红头文件将__地列入了拆迁范围……”,而不是听到或看到“__条法律或相关法规规定,因为公共利益等需将__地列入拆迁范围……”。这样的文件或是指令给拆迁户的第一印象就是噢,这是__政府中央政策要干的拆迁事情,那么很显然的就是有纠纷就是找政府,当然也是政府说了算。没有人会想到这个事情跟法律沾边,再加上现阶段的民众法治意识还不算高,顺从政策的意志高于顺从法律的意志。拆迁单位就以这样先入为主的方式让拆迁户忽视了法律对行政人员的约束性和强制性,再加上地方政策的随意性很大,用在拆迁户身上,拆迁户就像待宰的羔羊,任凭处置了,那么拆迁单位为了达到快速且低补偿的拆迁目的,肆意侵害拆迁户权益的行为也就可以想象了。以红头文件、地方政策等来公布拆迁的相关事项,根本上违反法律规定。拆迁户在遇到红头文件或地方政策时,首先不要看政策或文件,而是要顺着文件指向寻找法律源头,如若没有或是与法律规定有出入,被征收土地或是房屋是可以纳入救济的,且必定会有满意的答复。套路二奖励引诱,压低补偿快拆迁几乎每个拆迁地方都会有拆迁奖励。所谓拆迁奖励,就是指拆迁人确定一个期限,如果被拆迁人在期限内搬迁,会得到“不菲”的奖励。且在期限内越早拆迁奖励越高,到后期奖励很少或是无奖励。很多拆迁户一听到奖励就按耐不住马上签订协议,即刻搬迁了。殊不知,已经走上了拆迁单位的套路。《土地征收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相关规定,对于拆迁的房屋是必须有相应补偿的,补偿不得低于原有生活水平。但是在现实中,一旦你签订了协议,补偿价位就是拆迁单位的一口价了。奖励是个诱饵,以极小的代价争取了最大的话语权。高昂的奖励都是从被拆迁人自己的合法权益中“压榨”出来的,目的就是变相“胁迫”被拆迁人签协议。拆迁奖励根本上违法,这也是后期维权的一个证据点。再者,一旦拿了拆迁奖励签了协议,基本上没有与拆迁单位协商补偿价款的空间了。所以,拆迁户对于奖励拆迁一定要慎重。套路三强说违建,拆迁户胆惧而无理由拒签拆迁户在拆迁过程中,听得最多的就是“你的房屋涉嫌违建,严格来说是不予补偿的。如果你现在签订协议,政府综合考虑,也能给予一定额度的补偿……”为什么是违建呢?因为房屋没有这个证、没有那个证,或者因为各种原因,证件会被撤销等等。拆迁户想想好像说得像那么回事,那都是违建了,只能签协议了。于是,又走上了拆迁单位的套路了。律师提醒违建,法律规定不予补偿。但如何定义违建呢?这并不是由拆迁单位说了算,更不能对法律条文断章取义。其实,由于历史原因,甚至是行政机关自身的原因,很多建房人都没有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概念。认定“违建”不过是一个逼迫被拆迁人签订协议的手段而已。所以,当拆迁单位认定你的房屋是违建的时候,切勿轻信或胆惧,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才是正确的维权方法。
在拆迁中,征收方常用哪些作为拆迁套路
五、拆迁征收补偿纠纷如何请律师拆迁纠纷律师
1、拆迁纠纷中律师请律师有什么作用?
大家都知道在拆迁纠纷中,律师的作用是无可替代的。那么律师在房屋拆迁纠纷中究竟起到哪些作用呢?
律师解答多年的拆迁维权实践表明,在拆迁纠纷中,律师介入是十分必要的。
律师代理被征收人,对涉案项目是否合法(包括程序和实体上)进行调查;对补偿安置方案是否合理提出意见;对于被征收人的财产和人身受到侵害的,代理和帮助委托人通过法律等正当程序进行诉讼和控告,从一定程度上维护了委托人利益,维护了法律权威,也使得政府部门或者有关实施单位,不会任意而为。
2、城市房屋拆迁的主管部门是哪里?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以下简称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领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包括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与城市房屋拆迁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这里的“法律”主要是指《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行政法规”主要是指《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其中,《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5条规定,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土地管理部门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权划分,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管理全国房地产工作。《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4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土地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与房地产开发经营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这里“与城市房屋拆迁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主要是指与涉及拆迁的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的管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划拨的管理、基准地价和标定地价的管理,地籍管理等工作。
引用法规
[1]《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5条
[1]《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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