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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完整报告一、走私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处罚标准,走私野生动物
1、本条第2款、第4款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2、本法第157条第1款规定,武装掩护走私的,应以本罪依照本条第1款、第4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3、本条第5款规定,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条第2款、第4款的规定即按自然人犯本罪处罚。以上是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量刑标准
二、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处罚标准走私珍贵动植物制品如何定性和处罚
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既遂量刑规定具体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 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或者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引用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五十一条
三、走私稀有珍贵动物会怎么处罚,规定是什么
若行为人有走私稀有珍贵动物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被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罚金的数额则应当按照犯罪分子具体的犯罪情节进行确定。
四、走私稀有珍贵动物罪,既遂处罚规定
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
第二款的规定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走私国家一、二级保护动物达到本解释附表中(一)规定的数量标准的;
(二)走私珍贵动物制品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三)走私国家一、二级保护动物未达到本解释附表中(一)规定的数量标准,但具有造成该珍贵动物死亡或者无法追回等情节的。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走私国家一、二级保护动物达到本解释附表中(二)规定的数量标准的;
(二)走私珍贵动物制品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三)走私国家一、二级保护动物达到本解释附表中(一)规定的数量标准,且属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使用特种车辆从事走私活动,或者造成该珍贵动物死亡、无法追回等情形的。
五、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的处罚
1、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犯罪及其刑事处罚的规定。珍贵动物”是指我国特产的珍贵稀有动物以及虽然不属于我国特产,但在世界上已被列为珍贵濒危种类的野生动物。属于我国珍贵稀有野生动物的主要有大熊猫、金丝猴、白唇鹿、扬子鳄等一百多种动物;属于珍贵濒危种类的野生动物主要有丹顶鹤、白鹤、天鹅、野骆驼等,珍贵动物的“制品”,是指珍贵野生动物的皮、毛、骨等制成品。
2、对于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情节轻重,本款和本条第4款规定了三个量刑档次:
①对于本款所列物品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②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这里所说的“情节特别严重”,主要是指多次或者大量上述物品的。
③上述物品数额特别巨大的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危害严重的主犯,等等,司法机关在办理案件时,其具体数额标准,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解释》中关于“情节较轻”、“情节特别严重”等解释的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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