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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名誉权是否包括隐私权?

公民名誉权是否包括隐私权?

诊断报告 报告编号:NO.2025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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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权利是每个人最重要的权利之一,包括健康权、自由权等,这些权利都受到法律的保护,任何人都不能侵犯他人的人身权利。

听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关于公民名誉权是否包括隐私权?的相关内容知识,希望可以为您提供帮助。

一、公民的名誉权是否包括隐私权?

公民的名誉权是不包括隐私权的,我国法律上对名誉权的规定有姓名权、肖像权等等,并不包括隐私权,但法律上明确规定了名誉权和隐私权都是不可侵犯的,两者之间也存在着非常大的区别。

二、公民名誉权维权的技巧如何维护自己的声誉和权益?

公民的名誉权的维权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来进行处理,我国法律规定,公民的名誉权是不可侵犯的,如果发出相关情况可以向司法由相关提交证据,并要求对方赔礼道歉和赔偿造成的经济财产损失。

三、侵害名誉权的构成要件和免责事由。

专业分析
从审判实践而言,构成侵害名誉权要具备下列要件行为人实施了侮辱、诽谤等行为并指向特定人,行为人的行为为第三人所知悉,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过错。但在符合上述侵害名誉权构成要件的基础上,如果行为人具有抗辩事由,仍然可以免责或减轻责任。抗辩事由也是阻却违法事由,它是指被告针对原告提出的承担名誉权责任的请求而提出的证明原告的诉讼请求不成立或者不完全成立的事实,又称为免责或减轻责任的事由。尽管我国法律和司法解释对此未作明文规定,但从世界各国法律和我国司法实践看,抗辩事由主要有如下几种情形一、真实。在一般情况下,只要行为人能证明自己的主要言词是真实的、符合客观实际情况的,就可以被免除侵害名誉权的责任,但是如果发生侵害名誉权与侵害隐私权的竞合,则不能以此作为抗辩事由。二、正当行使权利。正当行使权利的行为是指法律的授权或有关规定,在必要时因正当行使权利而有损他人的名誉的行为。其首先要有合法的授权或依据法律规定享有实施某种行为的权利;其次正当行使权利的行为是必要的。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公民依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提出的批评和建议,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提出的申诉、控告或检举行为等。即使该公民反映的情况不完全真实,或者仅是一种怀疑,也是正当行使权利。但如果出于诬告陷害目的,四处诽谤,擅自向外传播,则另当别论。

2、各级人民代表、政协委员在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即使其在会议上的陈述会损害某人的名誉,也不能构成侵害名誉权。但这些被侵害人必须是议政范围所涉及的对象。

3、有关党政部门依据职权对自己管理的干部、职工依据一定的事实作出涉及个人品德的评价。即使评价有不当之处,也不能认为是侵害名誉权。如果超出职权范围,恶意散布有损他人名誉的言论,也可构成侵权。

4、履行法律和道德上的义务。如父母对子女的教导,教师对学生的品行作出的评价等。三、正当舆论监督。舆论监督是新闻工作者以及其他人依法通过新闻媒介发表评论,对社会生活、经济生活等方面进行的批评监督。在现实社会中,为披露不法行为和不正当的行为,新闻报道和评论只要主要事实真实,而只是个别细节上有失真实或用词造句不当,则不能认为构成侵权。四、受害人同意。受害人同意指受害人事先明确作出自愿承担某种后果的意思表示。这种同意首先必须事先作出,其次必须出受害人自愿,再次不得违背法律和公共道德。五、第三人过错。第三人过错是指因为原、被告以外的第三人对原告遭受名誉损害的发生具有过错。如果被告此时没有过错,则免除责任;如被告有共同过错,则不能免除责任。

四、侵害名誉权构成要件和责任主体

专业分析
侵害名誉权构成的要件
(一)必须有损害事实的存在。
损害事实,指因为违法侵权行为造成他人的财产利益或者人身利益遭受损害的客观事实。侵害名誉权的损害事实主要包括因为违法侵权行为造成受害人名誉损毁、精神或财产上受到损害。精神损害往往是直接受到的损害,财产损失则是因精神损害引起的财产上的损失,也成间接损失。
(二)行为具有违法性。
名誉权是公民维护其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的权利。对于公民的名誉权任何人都负有法定上的不作为义务。只有行为人违反法定义务,以积极的作为方式侵害公民的人格尊严,其侵害行为才具有违法性。
(三)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
在一般的民事侵权行为中,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必须存在直接的因果联系,即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着客观的内在必然联系。如果受害人的名誉被侵害,与侵害人的侵害无关,或者侵害人尽管实施了侵害行为,但没有给任何人造成名誉上的侵害,则行为人不承担侵权责任。
(四)行为人有过错。
行为人有过错是构成侵犯名誉权的主观要件,包括故意和过失。如果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损害他人名誉的后果,而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后果发生的,就是具有损害他人名誉的故意。过失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损害他人名誉的后果却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至于发生了损害他人名誉权的后果。

五、隐名股东权益法律上的界定和界定

律师解答
隐名股东它有哪一些权益呢,隐名股东他作为一个投资人,他应当当然的享有投资人所享有的投资分红的权利,也就是说这个是大多数股东都要享有的这种权利,这是毫无疑问的。第二一种权利呢,这个也就是说他要享有对显名股东无权处分的一种的追偿的权利。比如说这个显名股东,他无权处分了公司的财产,人家这个善意第三人也通过善意取得了这个公司的财产。
那么这种情况下来讲,这个隐名股东他可以对显名股东的无权处分行使追偿权,他可以起诉公司和这个显名股东。那么也就是说他在诉讼上这个是有保障的,它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来去维护他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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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隐私权的定义和保障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个人生活自由权;(二)个人生活情报保密权;(三)个人通讯秘密权;(四)个人隐私利用权;二、公民享有的隐私权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公民有保留姓名、肖像、住址、住宅电话等秘密的权利,未经本人许可,不得加以刺探、公开或传播。

2、公民的个人活动,尤其是在住宅内的活动不受监视、监听、窥视,但依法监视居住者除外。

3、公民的住宅不得非法侵入、窥视或者骚扰。

4、公民的性生活不受他人干扰、窥视或者调查、公开。

5、公民的储蓄、财产状况不得非法调查或公布,但依法需要公布财产状况者除外。

6、公民的通信、日记和其他私人文件不得刺探或公开。

7、公民的社会关系,包括亲属关系、朋友关系等,不得非法调查或公开。

8、公民的个人档案材料,不得非法公开或扩大知晓范围。

9、公民不愿向社会公开的过去或现在的纯属个人的情况,如多次失恋、被罪犯、患有某种疾病等,不得进行收集或公开。

10、公民的其他纯属私人的的个人,不得非法加以搜集、传输、处理和利用。我国民法还规定,对于侵害公民隐私权行为,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被侵害人可以依法要求侵害人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七、业主委员会成立是否必须公示隐私权

一般来说,首次成立业主委员会,只要满足以下任一条件,便可召开首次业主大会,同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1、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开发商规划面积的50以上其实,这句话简单说来就是小区入住率达到50以上。这是业主委员会成立条件最基础的部分。

2、首批物业交付满2年,并且入住率超过30的当然,也有可能出现开发商规划建筑面积较大,首批入住率较低的现实情况。因此,针对这种情况,只要满足首批入住率超3成且已经使用两年这一业主委员会成立条件,同样可以成立业主文员会。

3、首批物业费交满3年以上的现实情况中不排除开发商资债务危机的,在开发完首批项目之后,无力开发其他批次,但又暂时不能完成重组的现象(如鄂尔多斯)。只要满足首批物业费交满3年以上的业主委员会成立条件,同样是可以申请成立的。当然,以上为业主委员会成立的充要条件。业主委员会成立条件还有,必须召开首次业主大会,到会业主(物业管理区)至少一半以上;须有合法并完善的《业主公约》、《业主委员也会章程》等文件,并报批具有投票权23以上的业主通过;公布成立、相关资料,经小区大多数业主核实无误后进行备案等等。

八、名誉权是否是人格权的一种?

法律分析名誉权是人格权中的一种。名誉作为一种社会评价,是指社会或他人对特定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的品德、才干、信誉、资历、声望和形象等方面的客观评判。这种评价直接关系到民事主体的人格尊严和社会地位,属于重要的人格利益。名誉权,是指自然人和法人、非法人组织就其自身属性和价值所获得的社会评价,享有的保有和维护的具体人格权。名誉权的基本是对名誉利益的保有和维护的权利。

1、侮辱侮辱是指故意通过言语、文字或者行为举止等方式贬低他人人格、毁损他人名誉的行为。侮辱行为的主观状态应当是故意,其方式可以是言语、书面文字或者行为举止,也可以使上述集中方式的混合。

2、诽谤诽谤是指故意或者过失地散布有关他人的虚假事实,导致他人名誉降低或者毁损的行为。诽谤的主观状态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其方式可以是言语、书面文字或者其他任何使虚假事实散布开来的方式。在文学作品中故意使用他人真实姓名,或者未写明原告的真实姓名和地址,但对人物特征的描写有明显的指向或者影射他人,小说存在侮辱、诽谤情节,致其名誉受到损害的,作者和出版社均可能构成对名誉权的侵犯。

3、新闻报道严重失实,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有关机关和组织编印的仅供领导部门内部参阅的刊物、资料等刊登的来信或者文章,当事人以其侵害名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机关、社会团体、学术机构企事业单位分发本单位、本系统或者其他一定范围内的内部刊物和内部资料,所载引起名誉权纠纷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律师提示以上对“名誉权是否是人格权的一种?”的问题解答仅供参考。不同律师有不同的看法,如果您不太确定,请继续咨询听律网专业律师,并详细描述自身情况,我们会安排专人与您联系。相关补充1自然人死后是否享有人格权?自然人在死亡后就不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也就不再享有人格权。但是,在死者的人格遭受侵害的情形下,其人格利益仍然值得保护。死者的人格保护需要满足如下条件首先,被侵害者已经死亡。其次,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受到侵害。例如,未经许可而擅自使用死者的姓名、肖像;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死者的名誉、荣誉;非法披露、利用死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非法利用、损害死者的遗体,包括尸体、尸骨、骨灰等。相关补充2原配辱骂小三是否算是侵犯她的名誉权?如果原配的辱骂行为符合下列条件则构成对小三名誉权的侵犯

1.原配辱骂小三并为第三人知悉。作为认定毁损名誉的依据,侵权人仅仅只针对被侵权人,而未传播给第三人,并不构成法律上的公开,行为只有公开进行,向第三人散布,才能表明侵权人的行为已经产生了社会影响,被侵权人的名誉受到损害。

2.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这种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无论故意或过失,只要侵权人在主观上有过错,并在客观上造成他人的社会评价降低,即属于侵犯了他人的名誉权。

3.在后果上,侵权人的行为对受害人的名誉造成了较严重的损害,使受害人感觉到一种不公正的社会压力或心理负担,精神上受到折磨,心理上遭受创伤。

4、损害后果与违法行为之间有因果联系,即由于侵权人的违法行为而直接导致了损害后果。

听律网引用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九十条

十、名誉权名誉的维护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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