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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理不动产证需要哪些资料?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办理不动产证需要的材料如下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
3、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
4、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
5、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
6、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动产登记手续,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法律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六条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
(三)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
(四)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
(五)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
(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办公场所和门户网站公开申请登记所需材料目录和示范等信息。《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动产登记手续,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听律网引用法规
[1]《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第十六条
[1]《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第二十条
[1]《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第十六条
[1]《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第二十条
三、不动产强制执行公证需要哪些材料?
1、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
1、法人申请提交法人主体资格证明如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社会团体法人的注册登记证书等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件由代理人代为申请的,还应提供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和代办人的身份证件
2、公民个人申请提交个人身份证明。
2、申请人出具的申办强制执行效力公证的文件
3、需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及相关的债务证明
4、若为债权文书提供了担保的,担保方应按照上述
1、2两项规定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并提交有关担保的文件,及担保标的物的权属证明(指抵押担保或质押担保)
5、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四、不动产权证办理需要哪些资料?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1、预告登记业主可单方持房屋买卖合同、缴款凭证、身份证明等资料向房地产交易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并领取相应城市的商品房预告登记证明书。办理费用房地产登记机构按件收取房屋登记费(住宅登记费个人为50元/件,单位为80元/件;非住宅为550元/件)。
2、权属登记需交资料房地产登记申请书、房地产他项权利登记申请书(已设定抵押的)、房屋面积测绘成果报告书、用地来源文件、房屋报建文件、预售许可证(属商品房项目的)(提交复印件)、楼盘单元明细表(2003年6月13日前领取预售许可证的)、身份证明、公安部门门牌证明、拆迁前原房屋的房地产证(合作开发或自己开发自有房地产的)、移交房屋证明(土地出让合同条款里规定要移交有关房屋及直管房拆迁的)、在建工程抵押登记证明书(已设定在建工程抵押的)、银行与开发企业确定抵押情况的报告(实测面积、门牌与抵押登记证明书记载的面积不相符的)。办理时间自收件窗口立案受理,领取《房地产交易登记受理回执》之日计算30个工作日。
3、领证不动产权证办理注意事项1、旧证书仍然有效新版证书和旧版证书在一段时间内并行使用。
2、不会强制换新证只要房产不涉及变更、交易等事项,不需要特意去更换成不动产证。
3、新证办理只多一道工序办理不动产证的手续和原房产证的手续一样,不需要增加任何费用。唯一区别,在于办理房产证过户只需要将图纸直接复印即可,而不动产证需到测绘院重新出具一份带编码的图纸。
五、"不动产继承公证需要哪些材料?"
你的问题解答如下,1,房产继承需要在房产所在地公证处办理继承公证。
2,办理继承公证需要所有继承人一同到公证处办理,需要提交1被继承人死亡证明,有遗嘱的同时提供遗嘱;2所有在世继承人身份证、户口本;3所有去世继承人死亡证明;4需要办理公证的房产所有权证书。
3,《公证法》规定第二十五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的公证,可以适用前款规定。
听律网引用法规
[1]《公证法》 第二十五条
六、办理不动产证需要哪些资料?
1、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3、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和复印件;
4、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证明,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
5、房屋已竣工的证明,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质检合格证或竣工验收备案表或质监部门出具的房屋已竣工的证明,个人自建房屋需提交建设单位出具的房屋竣工证明);
6、房屋测绘报告,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属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还需提交房屋面积界定报告);
7、房屋地址证明,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民政部门出具的房屋地址证明);
8、经适房、单位集资房、廉租房、公租房等房屋还需提交发改委或军区的立项计划和省或市或军区房改办的批文,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
9、属合作修建(联建)建筑工程的,还需提交合作(联建)协议和产权分割清单,原件;
10、建设单位申请业主共有的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还需提交规划部门确认业主公有房的证明或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的书面约定,规划部门确认业主共有房屋的证明为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的书面约定为原件;
11、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建账证明,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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