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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完整报告一、公司解散诉讼的管辖权
1、公司解散诉讼由公司住所地的基层法院管辖。公司被判决解散之后,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清理公司财产,制定并执行分配方案之后,公司就不再有资产。此时才能注销。
2、法律依据《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有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须经持有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听律网引用法规
[1]《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条
[2]《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二条
[3]《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一条
[4]《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条
[5]《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二条
二、公司解散诉讼的管辖权由哪些法院管辖?
1、公司解散诉讼由公司住所地的基层法院管辖。公司被判决解散之后,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清理公司财产,制定并执行分配方案之后,公司就不再有资产。此时才能注销。
2、法律依据《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有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须经持有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听律网引用法规
[1]《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条
[2]《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二条
[3]《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一条
[4]《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条
[5]《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二条
三、公司解散和清算案件管辖权问题。
公司办事机构所在地不明确的,由其注册地人民法院管辖。
四、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哪些公司解散或者清算案件?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县、县级市或者区的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公司的解散诉讼案件和公司清算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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