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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完整报告一、如何认定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1.划清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与非罪行为的界限。
1、按照《刑法》第163条的规定,构成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人员受贿罪必须是受贿数额较大的,不足较大数额的按一般受贿行为处理。数额较大的具体界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司法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索取或者收受贿赂5000元至20,000元的,属于数额较大。索取或者收受贿赂10万元以上,属于数额巨大。
2、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人员在法律、政策许可的范围内,通过自己的劳动换取合理报酬的,不属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受贿,因而是合法行为而不是犯罪。
3、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人员接受亲朋好友的一般礼节性馈赠,而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亲朋好友谋取利益的,不成立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人员受贿罪。上述2、、
3、两点说明,区分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人员受贿罪与合法行为的界限,关键是看行为人获得的财物是否属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利益而取得。
4、区分以收受回扣、手续费为特点的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人员受贿罪与正当业务行为的界限。在正常的市场交易行为中,取得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2]规定的折扣、佣金是正当业务行为;而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为个人所有的,应认定为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人员受贿罪。
2.划清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与受贿罪的界限。
两罪区分的关键在于犯罪主体的不同本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人员,即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以及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国有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国有其他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从事业务的人员。
引用法规
[1]《刑法》 第163条
二、有关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解释是如何规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职务侵占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受贿罪、贪污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五倍执行。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的挪用资金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以及“进行非法活动”情形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挪用公款罪“数额较大”“情节严重”以及“进行非法活动”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执行。
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第七条、第八条第一款关于行贿罪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执行。
引用法规
[1]《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2]《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百七十一条
[3]《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百七十二条
[4]《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四条
[5]《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
[6]《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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