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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完整报告一、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辩护律师不可做的行为有哪些?
1、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2、不得威胁、引诱证人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刑事诉讼法对辩护人使用威胁、引诱手段以使证人改变原先所作的符合事实的证言作了禁止性规定。
二、刑事案件侦查阶段可以聘请律师吗?律师的作用有哪些?
1、刑事侦查阶段委托律师的作用是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四条 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听律网引用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四条
三、"刑事诉讼法规定,辩护律师不能做的行为有哪些?"
刑事诉讼法规定,辩护律师和其他辩护人不得干扰司法活动正常进行的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1、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这里说的证据,是指刑事诉讼法当中规定的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除此之外,这些证据还应该是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即对于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有罪,罪重、罪轻等案件事实问题具有证明意义的证据。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这些证据,都是法律禁止的行为。至于辩护人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的目的和动机可能各种各样,有的是为了虚荣,以显示自己很有辩护能力,有的可能与犯罪分子有勾结,为了谋取一定利益,等等。刑事诉讼中的串供,主要是指在共同犯罪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之间为了编造虚假的事实,或者隐藏犯罪证据,以逃避司法机关的追究,相互交换、传递供述情况,或者相互订立攻守同盟,统一口径,以对付司法机关的行为。辩护人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串供,显然是严重违背法律职责、破坏司法机关追究犯罪活动的行为,应当予以禁止。
2、不得威胁、引诱证人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证人证言是刑事诉讼当中的一个重要证据种类,证人能否客观反映自己所知的真实情况,对于证明案件事实是十分重要的,这就要求证人作证必须以事实为,不得掺杂个人好恶和推测,并且前后应当一致,不出现自相矛盾。在有的情况下,证人作证因记忆不清,可能会出现前后作证不一致或矛盾的情况,有的后一次作证对前一次作证会作一些改变或修正,这属于正常情况。但如果明知不符合事实或故意编造虚假去改变原来符合事实的证言,是法律不允许的。刑事诉讼法对辩护人使用威胁、引诱手段以使证人改变原先所作的符合事实的证言作了禁止性规定,是很有必要的。这里应注意的是,只有故意以虚假的去改变原先符合事实的证言,才属于法律规定的这种情况,如果改变后的证言是符合事实的,则说明原先的证言存在问题,不属于法律规定的这种情况。
四、律师代理案件会告诉当事人吗?相关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专业分析1、律师保密义务是一种与职务相关的义务。律师保密义务是由于律师的职业特点决定的,这种义务具有明显的职务特征。具体说,律师保密义务要求律师保守的是职务秘密,即律师在履行职务过程中接触到的国家秘密、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对非在履行职务过程中获悉的秘密,尽管律师作为一般公民也负有保密的义务,但由于该义务与律师职务无关,因此不属于律师保密义务的范畴。
2、律师保密义务的客体为秘密。律师保密义务的客体必须是秘密事项,此处的秘密应作广义的理解,其既包括国家秘密,也包括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对秘密的具体认定,要结合有关法律的规定进行。只有对依法可以确认为秘密的事项,律师才负有保密的义务,对那些依法不应确定为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事项,律师不负有保守秘密的义务。
3、律师保密义务是道德义务也是职业纪律义务和法律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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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师可以同时委托多律师办理刑事案件吗?
【法律意见】
各地乃至同一不同法官对这一问题的认识和处理都不尽相同。有的认为司法部的函复精神,也不宜让同一律师在同一民事诉讼中代理两个以上被告。因为两个以上被告在最终裁判前是很难判定是否有利益冲突的。被告之间必然有一致的或冲突的,不能靠律师的主观判断或的预先判断来认定是否有利益冲突。有的认为共同委托符合民诉法规定,禁止律师在同一民事诉讼中代理两个以上被告有限制律师执业权利之嫌。
个人认为对这一问题应区分对待对于两个以上共同被告为共同义务人,其权利义务连为一体,不涉及利益再分配的,如夫妻作为共同被告的财产或侵权类案件,按民诉法的一般规定处理,允许委托同一律师代理诉讼;对于两个以上共同被告为按份义务人,法定权利义务还需进行再分配的,如共同侵权人作为被告的损害赔偿类案件,虽然在对对方的诉讼中有暂时的一致性,但在实体上涉及到当事人之间将来对利益进行再分配。此种情形下各共同被告委托同一律师代理诉讼的,应及时制止,并向各共同委托人充分释明利害关系,让其撤销委托或另行委托。
六、律师担任刑事被告辩护人的责任及法律规定
律师担任刑事辩护人的,应当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律师参加诉讼活动,依照诉讼法律的规定,可以收集、查阅与本案有关的材料,同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会见和通信,出席法庭,参与诉讼,以及享有诉讼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七、刑事诉讼法中辩护律师不能做的事情
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涉及案件的人可以找其他人代替辩护,其中很多人会选择律师来做自己的辩护人,因为他们对于法律更加专业,即辩护律师,但是法律对于辩护律师也有一些规定,限制其行动范围,下面我们就来看看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辩护律师不能做的行为。 刑事诉讼法规定,辩护律师和其他辩护人不得干扰司法活动正常进行的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1、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这里说的证据,是指刑事诉讼法当中规定的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除此之外,这些证据还应该是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即对于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有罪,罪重、罪轻等案件事实问题具有证明意义的证据。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这些证据,都是法律禁止的行为。至于辩护人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的目的和动机可能各种各样,有的是为了虚荣,以显示自己很有辩护能力,有的可能与犯罪分子有勾结,为了谋取一定利益,等等。刑事诉讼中的串供,主要是指在共同犯罪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之间为了编造虚假的事实,或者隐藏犯罪证据,以逃避司法机关的追究,相互交换、传递供述情况,或者相互订立攻守同盟,统一口径,以对付司法机关的行为。辩护人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串供,显然是严重违背法律职责、破坏司法机关追究犯罪活动的行为,应当予以禁止。
2、不得威胁、引诱证人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证人证言是刑事诉讼当中的一个重要证据种类,证人能否客观反映自己所知的真实情况,对于证明案件事实是十分重要的,这就要求证人作证必须以事实为,不得掺杂个人好恶和推测,并且前后应当一致,不出现自相矛盾。在有的情况下,证人作证因记忆不清,可能会出现前后作证不一致或矛盾的情况,有的后一次作证对前一次作证会作一些改变或修正,这属于正常情况。但如果明知不符合事实或故意编造虚假去改变原来符合事实的证言,是法律不允许的。刑事诉讼法对辩护人使用威胁、引诱手段以使证人改变原先所作的符合事实的证言作了禁止性规定,是很有必要的。这里应注意的是,只有故意以虚假的去改变原先符合事实的证言,才属于法律规定的这种情况,如果改变后的证言是符合事实的,则说明原先的证言存在问题,不属于法律规定的这种情况。首先是不能帮助犯罪嫌疑人毁灭、伪造证据,以达到自己不合法的目的,其次是不得引诱或威胁证人,证人必须要客观反映事实真相,一旦不真实,会影响案件的发展,破坏执法公平,这样的律师也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八、人身损害案执行时间及追究办案人员责任
能够追究的;n人身损害是财产赔偿,和追究其有意伤害职责能够同时进行;n通常先去做伤情判定,如果轻伤以上,能够追究刑事职责;n无构成轻伤的,通常就是治安处罚。n
九、A律师开始做的时候不知道是违法的做一段时间后才知道,请问我该负怎样的法律职责
你好!你误解一个意思了!所谓的探视权,是成人去探视未成年人,而并非要未成年人主动跑去给享有探视权人(被)看或者交流!如果他提议你不让他看小孩,他应该举证呢?没借口他说你不出他看小孩就让你带小孩送过去给他看啊!!!在法官看来让你带小孩过去,也是应该的!因为是他说了算!不过基于你所说的担心,你应该和法官说清楚,能够基于小孩的健康(昏车)原由、还有如果让小孩看着爸妈上(在)法院吵闹不利于小孩健康成长的原由,希望法官拒却他的借口--他要探视小孩,完全能够自己去看!另外提醒他如此猖狂,估计他是受“高人”指点,以他的本领不会提议如此专业的观点--所以,你将你的意思完全应该找当地妇联、或者法律援助中心的律师询问一下意见。最好是能够在律师或者妇联的帮助下出具一份律师公函或者妇联的意见书给当事法官(法院)。--让当事法官明白“他”并非是要看小孩,而其完全是一种无赖做法!由此希望得到法官许可不必要带小孩过去。如果你无夸大其词的话--如果法官坚决要你带小孩去的话,我有足够借口相信其是在有意给你穿小鞋!说白了,就是你真的带小孩去了,你同样最终拿不到钱--因为只要他和他是串通的话,法院会有N个借口告诉你他们努力在处置问题、请继续等!
十、司法局事业编制法律援助律师是否可以代理一般案件?
只能代理法律援助的案件,要代理一般案件,可以以公民个人名义代理,但不得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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