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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担保函是否有法律效力,法律上标准是什么?

2023年担保函是否有法律效力,法律上标准是什么?

诊断报告 报告编号:NO.2025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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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效力,指依法成立受法律保护的合同,对合同当事人产生的必须履行其合同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法律拘束力。

听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关于2023年担保函是否有法律效力,法律上标准是什么?的相关内容知识,希望可以为您提供帮助。

一、2023年担保函的法律效力标准是何种?

专业分析
视具体情况而定。如果具备以下要件就是有效的

1、合同当事人具有相应的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2、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

3、合同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
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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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律网引用法规
[1]《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八条

二、"担保时效法律标准与担保时效应长"

律师解答
对于保证责任的诉讼时效,适用3年诉讼时效的规定。
《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九条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九条
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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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律网引用法规
[1]《民法典》 第四百一十九条
[2]《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条
[1]《民法典》 第四百一十九条
[1]《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条

三、担保人多久后失效?法律上的标准是什么。

律师解答
未在保证期间主张保证责任的,担保人不再负连带责任,保证期限一般为6个月,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约定。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三条规定,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三条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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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律网引用法规
[1]《民法典》 第六百九十三条
[2]《民法典》 第六百九十二条
[1]《民法典》 第六百九十三条
[1]《民法典》 第六百九十二条

四、担保合同诉讼时效为多长时间?法律上的标准是什么?

律师解答
担保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一般是三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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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律网引用法规
[1]《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条
[1]《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条

五、保管合同的类型及法律上的标准

律师解答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保管合同的成立时间是保管物交付时,保管合同中寄存人只转移保管物的占有给保管人,而不转移使用和收益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八十八条规定,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寄存人到保管人处从事购物、就餐、住宿等活动,将物品存放在指定场所的,视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第八百九十条规定,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八十八条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寄存人到保管人处从事购物、就餐、住宿等活动,将物品存放在指定场所的,视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九十条
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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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律网引用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八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九十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八十八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九十条

六、无效行政行为认证的法律标准是什么?

专业分析

1、何谓行政行为无效,我国现行法律并无明确规定。目前比较通行的观点认为,无效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具有重大且明显的违法,该行为则自始无效,不具有行政行为的公定力。

2、目前,我国尚未制定行政行为无效的实体法规定,这种情况下,行政诉讼法在判决种类上专门增加了确认无效判决,具有较强的前瞻性。虽然立法过程中对于判断标准以及是否分项列举等问题也存有较大争议,但最终还是确定了“列举但不分项”的作法。也正是因为法律并未针对“无效情形”进行具体列举,一定程度上造成行政审判法官认识和裁判上的分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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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保险合同无效的法律效力是什么?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对于上述问题,首先要对保险合同有一定的了解,其次才是保险合同的要约形式。一.什么是保险合同保险合同一般采用书面形式,并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保险合同的表现形式主要有投保单、保单、保险凭证、暂保单和批单。二.保险合同的要约形式1、投保单。投保单又称要保单,是投保人向保险人申请订立保险合同的书面文件,是投保人进行保险要约的书面形式,由投保人如实填写。在投保单中列明订立保险合同所必需的项目,供保险人考虑是否接受承保。投保单是保险人赖以承保的依据,如果投保人填写不实,将影响保险合同的效力,当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索赔要求有可能得不到满足。其一般包括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地址、保险标的、坐落地点、投保险别、保险金额、保险期间、保险费率等,但因险种而异。

2、保单。保单是保险人和投保人之间订立的正式保险合同的书面文件。一般由保险人签发给投保人。保单将保险合同的全部详尽列明,包括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及应承担的风险责任。保单的主要结构包括保险项目、保险责任、责任免除及附注条件等。保单的正面一般采用表格方式,其填写包括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保险标的的详细说明其背面是保险条款,具体包括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保险责任、责任免除、保险期限、保费与退费、索赔与理赔、争议处理等。保单是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确定权利义务以及在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索赔、保险人理赔的主要依据。

3、保险凭证。保险凭证又称小保单,是保险人签发给投保人的证明保险合同已经订立的书面文件。其所列的项目与保单完全相同,并声明以某种保单所载明的条款为准,但是不载明保险条款,实质上是一种简化的保单,与保单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如果保险凭证尚未列有其,则应以同类保单载明的详细为准如果保单与保险凭证的有抵触或保险凭证另有特约条款时,则应以保险凭证为准。

4、暂保单。暂保单是在保单或保险凭证未出具之前,保险人或保险代理人向投保人签发的临时保险凭证,亦称临时保单。其作用是证明保险人已同意投保。暂保单的比较简单,仅载明与保险人已商定的重要项目,如保险标的、保险金额及保险费率、承保险种、被保险人的姓名、缔约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及保单以外的特别保险条件等。暂保单具有证明保险人已同意投保的效力。出具暂保单一般有以下情况一是保险代理人在争取到保险业务,但未向保险人办妥保单手续前,可先出具暂保单,以作为保障的证明二是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在接受被保险人的要约后,但尚未获得上级保险公司或保险总公司的批准前,可先出具暂保单,以作为保障的证明三是保险人和投保人在洽谈或续订保险合同时,订约双方当事人已就主要条款达成协议,但尚有一些条件需进一步商讨,在未完全谈妥前可先出具暂保单,以作为保障的证明四是保单是出口贸易结汇的必备文件之一。在尚未出具保单和保险凭证之前,可先出具暂保单,以资证明出口货物已经办理保险,并以此作为出口结汇的凭证之一。暂保单一般具有与保单或保险凭证同等的法律效力,但通常其有效期限以30天为限,一旦保单出具,暂保单自动失效。保单出具前,保险人亦可终止暂保单,但必须提前通知被保险人。

5、批单。批单是保险人应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要求出具的修订或更改保单的证明文件。批单通常在两种情况下使用一是对已印制好的标准保单所作的部分修正,这种修正并不改变保单的基本保险条件,只是缩小或扩大保险责任范围二是在保险合同订立后的有效期内,对某些保险项目进行更改和调整。保险合同订立后,在有效期内双方当事人都有权通过协议更改和修正保险合同的。如果投保人需要更改保险合同的,须向保险人提出申请,经保险人同意后出具批单。批单可在原保单或保险凭证上批注,也可另外出具一张变更合同的附贴便条。凡经批改过的,以批单为准多次批改,应以最后批改为准。批单一经签发,就自动成为保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八、合同中的保密条款能否具有法律效力?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劳动合同约定保密义务的条款的合法性劳动合同作为合同的一个种类,其生效要件与其他民事合同的生效要件基本相同,即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定主体资格、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其特殊性则主要体现在国家有特定的法律法规对签订劳动合同的双方主体资格及合同的特定方面进行规定,以实现保护劳动者这一弱势群体的法律价值目标。既然作为劳动合同之附件的保密协议中明确约定了劳动者的保密义务,那么,作为劳动者则有义务遵守这一合同约定,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二、约定保密条款与法定竞业禁止《劳动法》第102条也有明确规定,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从理论上说,这里的保密约定与理论上通说的竞业禁止规定比较接近。所谓竞业禁止,一般是指公司员工有在一定时间内保守公司业务秘密,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许可,不得从事与本公司业务相同或相似的业务,或向他人泄漏业务秘密并获取利益。竞业禁止条款,一般在公司与高级管理人、高新技术公司与其技术人员等之间签订,在公司法理论上,公司的经理人等高级管理人员还负有法定的竞业禁止义务,因为这些人员一方面掌握着公司的商业机密和核心技术,其对公司的忠实度甚至可以影响到该公司的生死存亡,仅从维护商业秩序的角度出发,法律也必须对此类问题进行规范;另一方面这些人员往往在公司享受高薪待遇,按照权利义务对等的一般法律原则,其必然也要对公司负有更多的义务。因此,在劳动者违反了法定或合同约定的竞业禁止业务时,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三、保密费对保密协议法律效力的影响一般来说,除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保密费一般是用人单位要求知晓该单位相关商业秘密的员工在离职后的一段时间内遵守竞业禁止的约定而给予的适当补偿。

听律网引用法规
[1]《劳动法》 第102条

九、《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的监护人的效力

1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不得虐待,遗弃未成年人;不得岐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弃婴。2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接受教育的不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按照规定义务教育,不得使在校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3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以健康的思想、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未成年人,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酗酒、流浪以及聚赌、吸毒、卖淫。4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允许或者迫使未成年人结婚,不得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5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十、担保代偿的法定标准是多少?

2012年5月、工业和信息化部修订发布了《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办法》(财企〔

2012〕97号,规定了申请担保资金的担保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企业法人资格财政对担保机构补贴有代偿率指标要求,“代偿率低于2%”。

3;西部地区担保机构当年新增担保业务额达平均净资产的2.东部地区担保机构当年新增担保业务额达平均净资产的3,财政部.5倍以上,且代偿率低于2%;中部地区担保机构当年新增担保业务额达平均净资产的3倍以上,且代偿率低于2%.5倍以上,且代偿率低于2%,取得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

2.经营担保业务2年及以上,当年新增中小企业担保业务额占新增担保业务总额的70%以上或当年新增中小企业担保业务额10亿元以上。

4.平均年担保费率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等

十一、我国法律规定的几种担保方式和保证人承担债务责任的情况

按我国《担保法》的规定,担保的方式有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等5种情形。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保证又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两者承担担保责任的条件又有所区别。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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