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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完整报告一、房屋被拆迁人的权利和义务是什么!
主要权利有1、拆迁许可证的知情权
即拆迁许可证颁发后,拆迁人应就拆迁许可证的拆迁范围、拆迁期限,补偿资金、价格评估、及拆迁方面的法律、政策向被拆迁人进行充分的解释与说明。
2、依法要求拆迁人给予合理的拆迁补偿安置。
3、依法要求拆迁人就拆迁补偿进行协商的权利
4、选择拆迁补偿安置方式的权利。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
5、评估机构的选择权在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不能达成补偿协议时,双方可协商或投票决定评估机构对拆迁房屋进行市场评估。
6、评估的复核权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对评估不服时,均有提起复核的权利。
7、申请鉴定权拆迁当事人一方对评估有异议,则可申请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组织专家鉴定委员会对评估进行技术鉴定。
8、申请裁决权
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时,被拆迁人可以向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行政裁决。
9、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诉讼权利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拆迁补偿安置裁决不服时,任何一方均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0、依法请求回避的权利
⑴请求评估机构的工作人员回避
⑵请求作出行政裁决的工作人员回避
⑶请求听证主持人的回避
⑷请求仲裁员的回避
⑸请求审判工作人员的回避
主要义务有
1、按照拆迁公告规定的期限与拆迁人协商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2、按照拆迁补偿协议约定的履行搬迁义务,按时腾退房屋。
3、使用周转用房的,按时腾退周转房。
4、依法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裁决。
5、依法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
6、依法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及调解书。
二、公房拆迁如何确定补偿权利人,法律上的标准是什么。
公房拆迁依照房产证登记的产权人确定补偿权利人,由政府对房屋所有权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由房屋所有权人兼顾对房屋使用权人进行安置或者支付相应的损失赔偿。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第二十一条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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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规
[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条
[2]《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一条
三、拆迁安置按人口分房产如何处理,有哪些法律规定
拆迁安置按人口分的房产权属于被拆迁房屋的实际产权人,由产权人对承租人和同住人进行补偿,同住人是指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时在被征收房屋处具有常住户口且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的人。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4、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四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第二十二条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第二十三条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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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一十四条
[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
[2]《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二条
[3]《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三条
[4]《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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