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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完整报告一、法律如何规定司法拍卖流拍的案件?
专业分析
目前,有关流拍如何处理的法律规范有二个
一是最高法院《关于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若干问题的规定》其13条规定股权〈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拍卖保留价,应当按照评估值确定,第一次拍卖最高价未达到保留价时;
应当继续拍卖,每次拍卖的保留价应当不低于前次保留价的百分之九十。经过三次拍卖仍不能成交时,人民法院应当将所拍卖的股权按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折价抵偿给债权人。
二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八条规定人民法院确定的保留价,第一次拍卖时,不得低于评估价或者市价的百分之八十;
如果出现流拍,再行拍卖时,可以酌情降低保留价,但每次降低的数额不得超过前次保留价的百分之二十。
相对而言,第一种流拍处理程序更为具体和更具可操作性,其虽然仅是针对股权拍卖做出的规定,但对于其他财产如实物财产的拍卖应当可以参照适用。
引用法规
[1]《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 第八条
二、司法拍卖流拍怎么办?法律上有哪些规定?
专业分析
第一次司法拍卖流拍以后,在60日之内,要组织第二次拍卖,拍卖总共可以进行3次。
如果3次都司法拍卖流拍了,要对拍品进行变卖。
如果第一次司法拍卖流拍后,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在不损害他人权益的情况下,达成变卖以物抵债的协议,法院是准许的。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八条
如果出现流拍,再行拍卖时,可以酌情降低保留价,但每次降低的数额不得超过前次保留价的百分之二十。
第二十七条
对于第二次拍卖仍流拍的动产,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本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将其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抵债。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并将该动产退还被执行人。
第二十八条
对于第二次拍卖仍流拍的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本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将其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抵债。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的,应当在六十日内进行第三次拍卖。
引用法规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 第八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 第十九条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 第十九条
三、司法拍卖流拍后怎么办,有哪些相关的法律规定
专业分析1、按照法律规定,第一次司法拍卖流拍以后,在60日之内,要组织第二次拍卖,拍卖总共可以进行3次。如果3次都司法拍卖流拍了,要对拍品进行变卖。
2、如果第一次司法拍卖流拍后,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在不损害他人权益的情况下,达成变卖以物抵债的协议,法院是准许的。
3、相关法律还规定,如果第一次司法拍卖流拍,第二次、第三次司法拍卖流拍的起拍价将下降,每次下降幅度不超过20%。
四、司法拍卖流拍后应当怎么处理?具体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专业分析
司法拍卖流拍后的处理
⒈第一次司法拍卖流拍以后,在六十日之内,法院要组织第二次拍卖,拍卖总共可以进行三次。
⒉如果三次都司法拍卖流拍了,要对拍品进行变卖。
⒊如果第一次司法拍卖流拍后,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在不损害他人权益的情况下,达成变卖以物抵债的协议,法院对其可以表示允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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