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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完整报告一、金融保险服务纠纷的解决途径有哪些如何处理保险合同纠纷的啊
一、人身保险合同纠纷的解决途径有哪些1、投保人对保险条款未加细读即盲目投保。保险合同是投保人、被保险人理赔时最重要的依据。投保人投保前应仔细阅读研究保险条款,尤其是限制投保人、被保险人权利或为投保人、被保险人设定义务的条款。否则,就有可能达不到保险的预期目的。
2、投保人对保险人变更保险条款未加注意继续投保。保险合同订立后,保险人在续保时会具体情况单方面变更保险条款,而投保人往往对此不加注意,从而给自己带来不利的后果。
3、投保人瞒保、骗保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法明确规定,投保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必须恪守诚实信用原则,如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拒付保险金。而实践中,投保人瞒保、骗保的行为并不鲜见。
4、保险代理人不遵守代理职责违规操作。有的保险代理人为了揽取业务,夸大保险功能,随意承诺保险利益,诱使消费者投保,为日后的纠纷埋下了种种隐患。
三、人身保险合同的法律适用
1、一般情况下,只要具备法定的生效要件,合同一经成立即生效,依保险法第59条规定,已将这一扩展到全部人身保险,即凡是人身保险的保费,保险人均不得以诉讼方式要求投保人支付。然而人身保险合同作双务有偿合同,一方享有的权利正是对方承担的义务,保险人只有在被保险人履行支付保险费义务的情况下,才承担赔偿责任。
2、我国《保险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得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这一条明确地告诉我们,人身保险合同发生约定的保险事故后,保险人依合同约定的金额给付保险金,而不以保险事故发生造成的实际损失计算,也不实行代位求偿。
引用法规
[1]《保险法》 第31条
[1]《保险法》 第59条
[1]《保险法》 第六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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