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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完整报告一、农村土地承包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关于承包农村土地义务具体的法律规定是什么,回答如下《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规定, 发包方享有下列权利 (一)发包本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本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 (二)监督承包方依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 (三)制止承包方损害承包地和农业资源的行为;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发包方承担下列义务 (一)维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非法变更、解除承包合同; (二)尊重承包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承包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三)依照承包合同约定为承包方提供生产、技术、信息等服务; (四)执行县、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引用法规
[1]《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
二、农村土地承包是否应签订书面合同,规定是什么
法律咨询解答
一般发生民事法律关系的都需要签合同。就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而言,它作为一种物权凭证,它的发放表明村民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在确立了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关系之后,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该合同的这个基础法律关系进行审查,认为合同关系合法有效,以县级人民政府名义颁发的用益物权凭证。
相关法律规定
《农村土地承包法》
五、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规定??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区分为不同类别1.按照承包方的主体资格的不同,可以区分为发包方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订立的承包合同和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外人员订立的承包合同两种。这种区分的意义在于
1、两者所能承包的土地的范围不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以参与所有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土地,法律对于这类承包人可以承包的土地,在范围上没有限制。只要承包人有属于发包方的组织成员的身份,便可以参与发包方发包的任何类型的土地的承包。但是,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5条的规定,对于不宜采取家庭承包的农村土地如荒山、荒丘、荒沟、荒滩以及数量较少的菜地、养殖水面等,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确定承包人。也就是说,只有不适宜以家庭承包的方式承包的“四荒地”及其他数量较少的菜地、养殖水面等,才可以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承包。但是,必须明确,对于“四荒地”等土地,法律只是规定可以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承包,并没有规定只能由该类人承包。可见,对这类土地,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依然可以参与承包。
2、二者的权利大小不一。对于以家庭承包以外的方式承包的农村土地,同等条件下,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的承包权。这是《农村土地承包法》第47条明文规定的。该条规定实际上是维持了我国多项法律所确认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资源所享有的独占权。因此,以集体经济组织以外人员作为承包方,只能看作是例外规定。按照权威解释,这样规定主要是考虑到在一些人少地多的地方以及非农产业比较发达的城市郊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足够的资金、技术、劳动力承包全部土地,需要由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承包四荒地等其他土地。这样.既可以使闲置的土地资源得到开发和利用,增加集体收益,使集体成员受益,也为有资金、有兴趣投资于土地的企业和个人找到了一条较好的投资途径。此外,两种合同订立的程序也不同。
2.按照承包土地种类的不同,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可以区分为耕地承包、草地承包、林地承包。这种分类的意义在于,不同种类的土地,法定的承包期限长短不一。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0条的规定,耕地的承包期限为30年,草地的承包期限为30~50年,林地的承包期限为30~70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这样的规定比较科学合理。因为,不同性质土地的投资,其收益的周期差别也比较大。一般来说,耕地的质量比较高,如果没有特殊需要,承包人一般并不需要做太大的土质改造就可以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耕地投资的利益回收周期相对而言比较短,耕地上种植的作物大多数当年就可以产生收益,最多二三年一般都能取得土地收益。因此,法律规定了相对较短的承包期。而且,耕地上种植的各种类型的作物,在生长周期上并没有太大的差别,法律统一规定了30年承包期。但是,对于草地而言,由于本身在土质上难以与耕地相比,许多土地必须通过土质再造才能满足草地承包人的经营需要,因此,法律规定了相对较长的、有弹性的承包期。而林地的投资回收周期就更长,从尊重客观实际出发,法律规定了最长70年的承包期。如果70年仍然难以收回投资的,可以经过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延长承包周期。
引用法规
[1]《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15条
[1]《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47条
[1]《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2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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