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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管辖行使管辖权如何确定

行政处罚管辖行使管辖权如何确定

诊断报告 报告编号:NO.2024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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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是行政制裁的一种形式。在作出了行政处罚之后,可以申请进行听证,对于行政处罚程序,在《行政处罚法》中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一、如何确定行政处罚的管辖权?

1各个行政监督部门对本部门职权范围发生行政违法案件进行管辖。
2行政处罚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主体管辖。但如果由违法行为人住所地行政主体管辖更为方便的,经与行为发生地行政主体协商也可由违法行为人住所地行政主体管辖。
3两个以上行政主体对同一违法行为都有处罚管辖权的,或者违法行为地点难以查明的,由最先查处的行政主体管辖。
4两个以上的行政主体对行政处罚权发生争执的,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其共同的上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5行政处罚的级别管辖由具体法律、法规规定。对此没有明确规定,行政处罚的级别管辖应违法行为及违法主体涉及的地域范围、违法行为影响的大小,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自行确定。

二、行政处罚的管辖权行使如何确定,有哪些法律规定行政处罚管辖权的确定

专业分析
我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行政处罚的管辖权行使为

1.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对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3.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行政机关必须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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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二十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二十一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二十二条

三、对管辖不明确的案件,如何确定管辖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几个人民检察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检察院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检察院管辖。
另外,对于下列案件,上级人民检察院可以指定管辖
(一)管辖有争议的案件;
(二)需要改变管辖的案件;
(三)需要集中管辖的特定类型的案件;
(四)其他需要指定管辖的案件。
【法律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第二十一条,几个人民检察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检察院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检察院管辖。

引用法规
[1]《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 第二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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