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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小产权房怎么过户,房子能过户吗小村房怎么办理过户?
您好,关于“小产权房怎么过户,房子能过户吗”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在众多城市郊区,一些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本村集体土地上集中建设农民住宅楼,除用来安置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外,还以较低的价格向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成员销售。这些房子一般俗称“小产权房”。建设部表示,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购买此类房屋,将无法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护。有些项目允诺办理的“乡产权”、“小产权”,均不符合法律规定,不受法律保护,即不能办理土地使用证、房产证、契税证等合法手续。国土资源部有关新闻负责人也向《第一财经日报》明确表态,“只知道有国家产权证的房子,不知道有所谓的‘小产权房’。”建设部发言人表示,目前的法律法规不允许在集体土地上进行 房地产开发,不允许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向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成员销售。据了解,各地热销中的 “小产权房”,仅有乡(镇)政府或村委会的盖章以证明其权属,并没有国家房管部门的盖章,没有国家所发的产权证。同时,“小产权房”也不具有房屋的所有、转让、处分、收益等权利,且不能办理房屋的产权过户手续。如果遇到国家征地或拆迁以及出现房产纠纷,购房者将缺少法律支持。以上就是关于小产权房子能过户吗的具体回答!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可以点击“咨询我”在线咨询,律师为您解决法律问题。二、小产权房可以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吗?
小产权房不能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小产权房未缴纳土地出让金等费用,不具有国家发放的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房屋过户以办理权属转移登记为准,不动产登记机构不予登记。
法律依据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
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条件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五)权属有争议的;
(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引用法规
[1]《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三十八条
[2]《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条
三、有区房管局发的房屋证,买时能够过户的,是小产权吗
小产权土地隶属集体土地。归村集体经济合作组织和村委会所有,不能够分配解决个人土地证1、小产权房交易是违法的,是国家和法律禁止的,所以得不到法律的保护。
2、因违法,所以就存在被废除或没收,并得不到有效赔偿的风险存在。2009年6月2日出台的《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乡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处置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第五条限定“经普查记录的违法建筑,市政府应当差别其违法程度,本决定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计划要求,分别采用确认产权、依法废除或者没收、临时使用等方式,分期分批处置。”
3、违约或一房多卖或房的其他权利瑕疵等情况容易发生。因小产权房买卖是违法的,所以当一方后悔时,就能够主张合同无效;而又因小产权房无有效登记,所以第三方根本不能查到买卖情况或是房的权益状态,所以容易一房多卖或者其他权利瑕疵;
4、转让手续虽然简单,但是毕竟违法,也导致了再转让困难,而且升值的空间也不大;
5、房寿命风险。虽说中国的商品房寿命不要怎样样,但从总体平均上来看,相对于小产权房还是好一些,毕竟通常建小产权房的都是些决裂法的开发公司,而且如有质量问题也得不到售后服务。
引用法规
[1]《决定》 第五条
四、小产权房可以办理过户手续吗?
1、小产权的房子不可以登记,也不可以办理过户。我国法律规定,小产权购房合同不能在房管局备案,小产权房购买者无法办理产权证;无法进行银行贷款和抵押贷款,需要一次交清放款;小产权房再次交易的程度很难。
2、法律依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条件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五)权属有争议的;
(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引用法规
[1]《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三十八条
[2]《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条
[1]《民法典》 第二百零九条
五、购买小产权房如何过户
购买了小产权房,由于没有房产证,不能办理过户登记。《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不动产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前,申请人可以撤回登记申请。第二十二条规定,登记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二)存在尚未解决的权属争议的;
(三)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超过规定期限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登记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五条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不动产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前,申请人可以撤回登记申请。《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登记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二)存在尚未解决的权属争议的;
(三)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超过规定期限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登记的其他情形。
引用法规
[1]《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第十五条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第二十二条
[1]《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第十五条
[1]《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第二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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