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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完整报告一、合同审查的重点和注意事项是什么,有哪些需要注意的
对企业而言,合同行为是公司存续期间重要的商事活动。合同审查应尽量做到“绝事于未萌,防患于未然”,应树立以下立约观念“事先防范、过程跟踪、事后补救”。那么合同审查的重点和注意事项是什么,有哪些需要注意的?
二、合同注意事项?
你的问题解答如下1、谈判结束后,应由己方人员起草合同。合同作为权利义务的载体,放弃起草权就等于放弃主动权,自己的梦要自己圆,不要指望他人能起草一份有利于己方的合同。
2、合同相对方的主体资格不审查,或审查不严,导致合同在履行后期,主体突然消失,或注销,或下落不明,音信全无,或者没有履行能力,这些都可以造成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也有公司在签订合同后,发生分立、合并、撤销、解散、破产等难以预料的情况。
3、谈判或签约意气用事,非常草率,不看更不审合同或过于软弱,不敢向对方提出修改意见或者牛气冲天,合同充斥不合理或霸王条款(对此有些人不理解,全部对自己有利有什么不好合同的目的是共同完成一项业务,如果权责严重不平等,将增加对方违约的风险。)
4、先盖章,后写合同或者格式条款中的选择性条款,没有选定,这就让对方有机会单方修改合同或者不盖骑缝章,也不签字,这样就让对方有机会偷换页码,修改合同条款。
5、以甲方的公司名义签订合同,却盖名称上非常类似的乙公司的章或者以上级公司的名义签订合同,却盖下级公司的公章或者名章不符,合同名称是个人,却盖公司的章反之也有。这就造成合同的主体的混淆,出现违约后,往往乙方是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
6、合同没有签订日期,无法判断合同的签定时间。很多案件,合同生效的时间就决定案件的胜败。
7、合同不校对,缺文少字,表意不清或混乱,甚至矛盾或者不严密、漏洞多。虽然法官是有义务查清案件的,但是法律事实和客观真实还是存在差异。
8、合同不作审查,急功近利。业务一谈好,对方拿出合同,己方就马上签字。这种赶时间、抢速度,生怕业务跑掉。有时候,合同中就包含了霸王条款或陷阱,以及合同规定的违约责任不符合法律规定等。甚至,有些业务员为自己能完成业务指标,明知存在缺陷还要去签,最后由公司担责。
9、实践中,有的企业为应付审计、税务等部门,或为他方帮忙,利用假合同骗取第三方的信任,而签订假合同。这会给企业带来很大的风险。尽管公司或个人在签订合同时会出现各种风险,但是通过合同管理程度是完全可以做到风险识别、风险分析、风险评估,最后作出风险应对。如果企业没有合同管理程序,合同管理必然处于无序的状态,这个地雷在踏在上面后就会粉身碎骨。但如果企业采取适当的方法,合同的风险完全是可以扫雷在前的。还有其他疑问,点击“咨询我”进行咨询,为您提供专业法律咨询。
三、合同有效要具备的条件有哪些?没有法律规定
合同有效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1.订立合同时,当事人双方都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双方在订立合同时意思表示真实,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
3.合同的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引用法规
[1]《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条
四、合同要约的基本要素有哪些,有哪些规定
合同要约的基本要素如下
一、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所谓订立合同的意图,是要求在要约中包含希望并已经决定和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思。
二、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
三、要约的必须具体确定。也就是应包含有合同的主要条款,让受要约人看了以后可以决定是否同意订约并作出承诺。
四、要约必须送达受要约人。
五、要约应以明示方式发出。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条,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引用法规
[1]《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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