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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不适用于法律上行政行为吗?

行政复议不适用于法律上行政行为吗?

诊断报告 报告编号:NO.2025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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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复议不适用于法律上的行政行为吗 你好,关于不适用行政复议的行为有哪些,你朋友的情况不能提起行政复议,法律规定,以下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以下行为不能申请行政复议1、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例如行政机关对其所属的人员或基于内部行政管理关系作出的有关工资、保险、

听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关于行政复议不适用于法律上行政行为吗?的相关内容知识,希望可以为您提供帮助。

一、行政复议是否适用于法律上的行政行为?

你好,关于不适用行政复议的行为有哪些,你朋友的情况不能提起行政复议,法律规定,以下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以下行为不能申请行政复议

1、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例如行政机关对其所属的人员或基于内部行政管理关系作出的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待遇等人事处理决定。对这些处理决定,当事人可以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提出申诉。

2、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其他处理,民事纠纷当事人可以申请仲裁或起诉。

3、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例如讯问刑事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检查、搜查等;

4、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对象发布的能反复适用的规定,例如行政法规、规章等;

5、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

6、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7、行政机关对落实私房政策等历史遗留问题作出的处理;

8、其他不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为。所以行政机关内部行政行为,不在行政复议法和诉讼法受理的案件内,你可以向作出处分的机关的上一级要求仲裁。

二、行政诉讼中的行政不作为合法性与法律依据

专业分析

1、行政不作为提起行政复议是可以的。

2、法律依据《行政复议法》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十)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温馨提示】如您正遇到法律难题不知道怎么解决?或者实在找不到合适的律师,请点击咨询按钮,可以你的大概情况为匹配到最合适的本地专业律师。

听律网引用法规
[1]《行政复议法》 第六条

三、"外部行政行为与内部行政行为的比较与辨析"

专业分析
行政许可是一种外部行政行为。
行政许可是行政单位针对行政相对方的一种管理行为,是行政单位依法管理经济和社会事务的一种外部行为。行政单位审批其他行政单位或者其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内部管理行为不属于行政许可。

四、"行政复议能否调解争议?法律标准是什么?"

专业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二)当事人之间的行政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纠纷。当事人经调解达成协议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调解书应当载明行政复议请求、事实、理由和调解,并加盖行政复议机关印章。行政复议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即具有法律效力。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前一方反悔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温馨提示】这是当前问题的经验总结,不同地区的法院在审判尺度上有细微差别,这是很正常的现象。办理案件尽量选择专业的律师,点击快速咨询,与律师一对一沟通法律诉求,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听律网引用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条

五、行政调解之后能否进行行政复议?具体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专业分析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有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
(二)当事人之间的行政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纠纷。
行政复议基本制度包括一级复议制度、和议制度、书面审查制度、回避制度、听证制度和法律责任追究制度。
【温馨提示】当前回复为大多数情况的参考答案,若未能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建议直接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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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律网引用法规
[1]《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条

六、"行政复议法制定过程,具体法律规定"

专业分析

1、行政复议法制定依据是宪法来制定的,在行政复议法的条款中就有体现。

2、法律依据《行政复议法》
第一条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宪法,制定本法。
【温馨提示】在文章的最后,听律网网提醒,并不是每种情况都是客观一致的,一个同类型的答案能够解决我们遇到的85%法律风险。但真正的解决方案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在复杂的情况下,建议尽快咨询专业律师,获得针对性解答!

听律网引用法规
[1]《行政复议法》 第一条

七、《行政复议法》是美国宪法中的一个重要法律。

第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已经依法受理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限内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的当事人,可以是我国的公民,也可以是属于法人或者是其他组织的性质。当拥有申请权利的申请人,也就是具有申请行政复议权利的当事人,发生去世的情况,作为当事人的亲属最好是近亲属,也是可以代替当事人去申请行政复议的。如果当事人是本身丧失行为能力的公民,或者是自身的行为能力是有一部分的障碍的情况,作为当事人的代理人,也就是法律上面规定的代理人,也可以代替当事人,去申请行政复议。负责处理行政复议的机构,在收到申请行政复议的当事人,递交的申请书之后,会在七天的时间之内,将当事人的申请书副本送达到被申请人一方手中。然后属于被申请人的一方,就要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之后,在十天的时间之内,做出相应的答复,然后需要向机构提供之前有关行政行为的相关资料,以及一些具体的证据。作为行政复议当中的申请人,以及第三人,如果自己不能够参加行政复议,是可以采取委托代理人代替自己去参加行政复议的。行政复议进行审查的过程当中,如果有需要的情况下,作为申请人的当事人,和行政复议当中的被申请人,以及第三人,可以在审查的过程当中去听取,这三个主体的一些意见。综合以上是整理的关于行政复议的相关知识,看完之后您是否已经多多少少有些了解了,如果您对行政复议的知识想了解得更多,请您登录咨询相关律师!

八、"和解是处理具体行政行为的关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自愿达成和解的,应当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交书面和解协议;和解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准许。

九、"行政复议法对行政处分这一法律责任是如何规定的?"

  行政复议法对行政复议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和其他渎职行为,没有笼统地规定为给予行政处分,而是针对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规定了一个给予不同种类行政处分的阶梯对于情节不很严重的违法行为,规定了警告、记过、记大过这三个程度相对比较轻的处分种类;对于情节比较严重的违法行为,规定了降级、撤职、开除这三个程度相对比较重的处分种类,这样规定的好处是第一,体现了过罚相当的原则。所谓过罚相当,是指给予一个人的处罚程度要与其所犯过错的大小相适应,既不能给予所犯违法行为比较轻的人以较重的处罚,也不能给予所犯违法行为比较重的人以较轻的处罚,从而做到追究违法行为不枉不纵。第二,有利于执法标准的统一。在以往的立法中,关于对违法行为规定什么种类的行政处分,往往不作细致的规定,这样就容易造成在执法过程中的标准不统一,对同样的违法行为,给予的处分种类可能不一样,有的严一些,有的宽一些,影响法律的严肃性。在行政复议法的立法过程中,注意了这一问题,规定了一个不同种类行政处分的梯度,这样有利于执法标准的统一,以维护法律的尊严和严肃性。

十、"原具体行政做法人向法院诉讼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 行政做法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流程的,或者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借口不成立的,人民法院裁判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驳回诉讼请求就是维持了行政决定

听律网引用法规
[1]《行政诉讼法》 第六十九条

十一、没有法律依据的行为是否属于法律行为?

可以进行具体探讨

十二、行政机关没有作出行政裁决,法官应该如何处理?

对不作出裁决的行为,可以向其上级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受案范围。《行政复议法》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一)对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二)对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三)对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四)对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五)认为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六)认为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七)认为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审批、登记有关事项,没有依法办理的;(九)申请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没有依法履行的;(十)申请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没有依法发放的;(十一)认为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听律网引用法规
[1]《行政复议法》 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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