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搜索
  • 通知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知识
>
刑事辩护
>
刑事诉讼
>
串通投标罪主要犯罪行为有哪些串相投标罪行为特点有哪些

串通投标罪主要犯罪行为有哪些串相投标罪行为特点有哪些

诊断报告 报告编号:NO.20241022*****

【问题分析】您好,您所提出的是关于 ***** 的问题...... ,【解决方案】***** 【具体操作】*****

查看完整报告
一、串通投标罪的刑事责任有哪些,串通投标罪的法律 串通投标罪,是指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或者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权益,情节严重的行为。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犯串通投标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

一、串通投标罪的刑事责任有哪些,串通投标罪的法律

串通投标罪,是指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或者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权益,情节严重的行为。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犯串通投标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处罚。大家在适用上述规定时,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人民法院对于这种犯罪分子,要注意在判处自由刑的同时,一并判处罚金刑,或者单独适用罚金刑。也就是说,不管主刑如何判处,都不能不判处罚金刑。

2、注意处理好共同犯罪的问题。本罪是必要的共犯,即只有两个以上的主体,即投标人相互串通报价,或者招标人和投标人串通投标,共同实施犯罪才能完成。至于如何确定各自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应负的责任,要案件的具体情况,依照刑法总则关于共同犯罪的处罚原则处罚。

二、串通投标罪的刑法规定,串通投标罪的量刑标准有哪些

最高检、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第七十六条 [串通投标案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或者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损害招标人、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二)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三)中标项目金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四)采取威胁、欺骗或者贿赂等非法手段的;(五)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串通投标,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串通投标的;(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这就是串通投标罪的量刑标准了。

引用法规
[1《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 第七十六条

三、构成串通投标罪的条件有哪些?

客观要件  串通投标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串通投标的行为。  串通投标是指在招标投标过程中,违反有关程序所发生的限制竞争行为的统称,具体地说,就是指在招标投际的过程中,投标人之间私下串通,抬高标价或压低标价,共同损害招标人或其他投标人的利益,或者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相互勾结,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权益的行为,主要有两种表现形式  

1、投标者相互的串通投标  投标者相互串通投标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  1投标人间相互约定,一致抬高投标报价;  2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一致压低投标报价;  3投标人之间约定,在类似项目中轮流以高价位或低价位中标。  

2、投标者与招标者串通投标  投标者与招标者串通投际是指招标者与特定投标者在招标投标活动中,以不正当手段从事私下交易,使公开招标投标流于形式,共同损害国家、集体、公民(包括其他投标者)的利益的行为。  投标者与招标者串通投标行为主要表现为  1招标者故意泄露标底。即招标人有意向某一特定投标人透露其标底行为;  2招标者私下启标泄露,即招标人在公开开标之前,私下开启投标人标书,并通告给尚未报送标书的投标人;  3招标者故意引导促使某人中标。即招标人在要求投标人就其标书作澄清事实时,故意做引导性提问,以促成该投标人中标了;  4招标实行差别对待,即招标在审查、评选标书时,对同样的标书实行差别对待,或者对不同的投标者实施差别对待;  5招标者故意让不合格投标者中标。即招标者允许不符合投标资格的投标者参加投标,并让其中标;  6投标者贿赂获密,即投标者通过贿赂手段,在公开开标之前,从招标者处获取投标者报价或其他投标条件的行为;  7投标者给招标者标外补偿,即投标人有意与招标人商定,在公开投标时压低标价,中标后再给招标人以额外补偿;  8招标者给投标者标外偿金。即招标者与某投标者商定,在公开投标时,故意抬高标价,使标价高于通常价,而致其他投标者上当吃亏。高价定标后,招标者按约定给故意抬高标价的投标者一定的偿金。  三、主体要件  串通投标罪的主体就招标人而言,是特殊主体,就投标人而言,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单位也能成为本罪主体,单位犯本罪的,实行两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本罪属于共同犯罪,构成本罪的投标人或招标人都是共同犯罪的实行犯,行为人有可能有主犯和从犯之分,但不存在教唆犯和胁从犯。

阅读此文章的还浏览了

声明:文章内容系听律网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互联网相关信息整理发布。如若侵权或内容有误请点击【意见反馈】提交信息,我们将根据规定及时进行处理。
本站内容禁止采集搬运。
阅读文章后仍有疑问律师在线解答
在线咨询

刑事诉讼法律知识

  • 偷越国边境罪最高法解释与责任认定
    一、偷越国边境人员罪的相关解释规定具体是什么重要?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199.9.9 高检发释字〔1999〕2号)
    2026-05-13 3次阅读
  • 网络犯罪司法解释责任与起诉处理规定
    一、【最高检发布关于办理网络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助力打击网络犯罪】 《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二条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
    2026-05-13 10次阅读
  • 非法拘禁罪如何定罪量刑及赔偿标准
    一、有关非法拘禁案件的相关解释规定都有哪些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高检发释字[19992号(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案(第238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2005年12月29日最高人
    2026-05-13 12次阅读
  • 伪造发票罪司法解释新规责任处理
    一、最高法持有伪造的发票罪相关司法解释重要规定有哪些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补充规定》(节录) (2011年11月14日) 三、在《立案追诉标准(二)》中增加第六十八条之一[持有伪造的发票案(刑法第二百一十条之一)明知是伪造的
    2026-05-13 0次阅读
  • 对非国家人员行贿被起诉如何赔偿
    一、关于non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案件的司法解释规定主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三款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第七条、第八条第一款关于行贿罪的数
    2026-05-13 3次阅读
  •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如何起诉与处理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犯罪的司法规定与处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案(第三百九十八条)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故意使国家秘密被不应知悉者知悉,或者故意使国家秘
    2026-05-13 6次阅读
  • 最高法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司法解释责任规定
    一、最高法盗窃犯罪的司法解释规定主要有哪些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关于办理盗窃油气、破坏油气设备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2、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
    2026-05-13 4次阅读
  •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司法解释责任认定
    一、刑法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解释规定包括哪些重要? 《刑法修正案十一》实施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量刑标准有所调整。基础刑由五年变为三年,新增“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量刑规定。详细如下《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
    2026-05-13 2次阅读
  • 最高检持有伪造发票司法解释责任与起诉规定
    一、最新最高检持有伪造的发票案件司法解释规定,包含主要。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补充规定》(节录) (2011年11月14日) 三、在《立案追诉标准(二)》中增加第六十八条之一[持有伪造的发票案(刑法第二百一十条之一)]明知是
    2026-05-13 9次阅读
  • 最高法对有影响力人行贿犯罪司法解释效力
    一、最高法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犯罪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有哪些主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9号),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的定罪量刑适用标准,参照本解释关于行贿罪的规定执行。该解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
    2026-05-13 3次阅读
在线咨询律师
刑事诉讼律师
汪兴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
在线咨询
刘伟
天津景贤律师事务所
天津市-市辖区-南开区
在线咨询
王艳文
山东省-青岛市-
在线咨询
王丽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
在线咨询
吕娅婷
河南贤理律师事务所
河南省-郑州市-
在线咨询
一对一服务
一对一服务
一对一专业解答咨询
服务保障
服务保障
平台律师均经过三重认证
高效解答
高效解答
快速咨询,快速响应
平台监督
平台监督
平台全程监督律师办案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