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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大股东拥有技术股在公司注销和破产时的权利和义务
1、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出席股东大会,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2、股东大会对公司合并、分立或解散公司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修改公司章程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股东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停止该违法行为和侵害行为的诉讼。所以上市公司大股东承诺也是权利和义务的表现
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是否可以申请破产?
我来告诉你什么条件下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以申请破产吧首先,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的企业,由其债权人或债务人向企业所在地法院提交破产申请。另外,如果企业具备了企业破产条件,其要进入破产程序还必须由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并宣告其破产,这样企业才正式进入破产程序。 (一)企业因严重亏损,扭亏无望,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可提出破产申请。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不予宣告破产政府有关部门、有关金融机构、企业、团体、个人给予债务人资助或帮助债务人清偿债务的;取得担保,自破产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能清偿债务的。 一、 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 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的”情况,但并非就失去信用,失去清偿债务的能力,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应当是不能以财产、信用或其他能力等任何方法清偿债务。 二、债务人不能清偿的债务必须是已到清偿期限的。 破产以债务人不能清偿为前提,不能清偿以债务到期为条件。 三、债务人所欠债务必须是能够以金钱评价的债务。 破产程序中,如果债不能以金钱去评价,不能转化为给付财产(货币)的形式,最终不能强制执行,破产也就无实际意义了。不能以金钱评价的债务,不得作为破产之债。 四、债务人所欠债务应是在一定时期内无法清偿的债务。 在认定债务人能否清偿债务,是否应当宣告其破产,应以上各条件予以综合评判。三、有限公司破产,股东需要承担什么责任?
1、一般情况下,股东以其出资额承担有限责任。
2、《公司法》第三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听律网引用法规
[1]《公司法》 第三条
四、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可以行使的法定职权有哪些?
《公司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股东大会行使下列职权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
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4、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5、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8、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
9、对公司发行债券做出决议。
10、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做出决议。
11、修改公司章程,以及公司章程规定需由股东大会决定的事项。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三十七条,股东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
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4、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5、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8、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
9、对公司发行债券做出决议。
10、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做出决议。
11、修改公司章程,以及公司章程规定需由股东大会决定的事项。
听律网引用法规
[1]《公司法》 第三十七条
[1]《公司法》 第三十七条
五、企业破产技术股的股东应该承担什么责任?
专业分析1、以技术入股的出资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
2、我国《公司法》第三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你以技术出资形式入股,是公司的股东,如果公司经营不善,作为股东要以你认缴出资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这种责任为有限责任,而非无限责任。即以你在公司设立时出资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听律网引用法规
[1]《公司法》 第三条
七、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和有限职责股东的股东权利和义务300万元增资后
一、股东的权利主要限定在公司法第三十八条,包括(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非由工人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准许董事会的报告;(四)审议准许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五)审议准许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准许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九)对公司合并、分立、遣散、清算或者变换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十)修改公司章程;(十一)公司章程限定的其他职权。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认可的,能够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此外,股东还具有股东身份权、资产收益权、知情权、特定情形下的诉讼权和代位诉讼权、对管理者的选择和监督权等,还包括公司章程限定的股东具有的权利。二、股东的义务(一)遵守公司章程;(二)按期交纳所认缴的给钱;(三)对公司债务负有限职责;有限职责公司的股东对于公司的债务只以其给钱额为限负有间接职责,即股东不必以自己个人的财产对公司债务承受职责。(四)给钱填补义务;在以下情况下,有限职责公司的股东承受给钱填补的义务在公司设立时,如果某股东不是以货币给钱,而是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给钱的,进行评估作价后如其事实上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中评定的价额,则应当由托付该给钱的股东补交差额,其他股东应对其承受连带职责。(五)追加给钱义务;追加给钱,就是股东除了按照各自认缴额给钱以外,股东会还能够作出决议,要求股东超出其给钱金额再次缴款。追加给钱义务在公司章程中隶属任意记载事项,即《公司法》并不列举其,但一经记载,就应发奏效力。(六)在公司存续期间,不得私行抽回给钱;(七)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义务。
八、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哪些人可以行使权利?
第三十七条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本法行使职权。第三十八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十)修改公司章程;
九、"公司有权登报处置大股东股份,以抵销工程款"
当然有权力辞掉你了,股份归股份,与辞掉是两码事,这单位又不是你家开的,明白。只是赚钱能够分一分给你们家而已。我在单位也入股了,不是也被单位辞掉过。
十、非专利技术股东的股份被撤销的原因及其限制
应当对公司章程作出相应的修改。但修改后的章程,要符合公司法的限定。建议聘请律师作相应的修改。
十一、公司法人没有股权,在破产时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法律分析】一般情况下不需要。公司是一个独立的法人。其财产具有对立性。那么他的债务也是独立的。那么,只要股东对公司的责任负完,股东对公司债务在法律上不对公司债务负有责任。在例外情况下,股东需要对公司债务负责任,就是股东对公司未有负完责或者抽逃出资。【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57条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民法典》生效时间是2021年1月1日)
听律网引用法规
[1]《民法典》 第57条
十二、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时股东需要承担债务吗?
我国《公司法》把“公司”分为两种,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这意味着,我们在分析公司具体行为和责任前,必须先明确它属于哪一种类型,对应的法律规定是什么。那这两种公司主要有哪些区别呢? 第一,两种公司股东人数限制不同。《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为1至50人,而股份有限公司,则是2至200人,其中还得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这是因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过程比有限责任公司更复杂,只有当半数以上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才更利于国家对发起过程进行管理和监督。第二,法律允许出资物不同。有限责任公司因为人合性更强,所以允许股东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进行出资;但股份有限公司则是资合性为主,允许以货币出资。第三,就股东权力而言,有限责任公司自主性更强,可以按出资比例行使权利,也可以按人头数计算,只要在章程中明确约定则可。但是后者不同,法律明确规定了,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一股一票”,股东拥有多少股,则代表他拥有多少票的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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