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分析】您好,您所提出的是关于 ***** 的问题...... ,【解决方案】***** 【具体操作】*****
查看完整报告一、"中国对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立案标准的规定"
中国对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立案标准的规定是
凡是伪造证据、隐匿证据或者毁灭证据的,无论属于何方,必须受法律追究。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证据。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证据,应当保密。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讯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且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法庭查明证人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的时候,应当依法处理。
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的构成条件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与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是复杂客体。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刑事诉讼中,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反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行为。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只能是刑事案件中的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
三、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犯罪行为构成条件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的构成要件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与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是复杂客体。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刑事诉讼中,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反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行为。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只能是刑事案件中的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
四、"故意伤害案件刑事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故意伤害行为伤害后果不同,分为轻伤、重伤与伤害致人死亡三种情形。构成故意伤害罪必须造成轻伤以上。听律网引用法规
[1]《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 第2条
五、律师在刑事辩护中的职责和法律规定。
律师担任刑事辩护人的,应当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律师参加诉讼活动,依照诉讼法律的规定,可以收集、查阅与本案有关的材料,同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会见和通信,出席法庭,参与诉讼,以及享有诉讼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六、法院指定的辩护人有哪些?如何确定辩护人是否是被告
一、什么是指定辩护人辩护分为委托辩护和指定辩护。基于法律及被告人的特殊身份或某种情况,指定律师或其他公民为被告人进行辩护的制度。在我国,是由人民指定的。通常被指定的辩护人由律师承担,这种辩护人称为指定辩护人。二、指定辩护人的情形(一)应当指定辩护的情形1.被告人是盲、聋、哑人的;2.被告人是限制行为能力人的;
3.被告人是未成年人的。此处未成年人,是指开庭时是未成年人,犯罪时是未成年人,而在开庭审理时已经满18周岁的不包括在内;
4.被告人是可能被判处死刑的人。(二)可以指定辩护的情形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可以为其指定辩护人,另外,最高院规定了以下七种情形可以为其指定辩护人
1.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的经济困难标准的;
2.本人确无经济来源,其家庭经济状况无法查明的;
3.本人确无经济来源,其家属经多次劝说仍不愿为其承担辩护律师费用的;
4.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被告人已委托辩护人的;
5.具有外国国籍的;
6.案件有重大影响的;
7.人民认为意见和移送的案件证据材料可能影响正确定罪量刑的。人民指定辩护人适用于审判的各个阶段,即包括一审、二审和再审。应当联系前面的知识点拒绝辩护中被告人拒绝辩护的情形下的处理方法。
七、"死刑案件中辩护人的权利"
刑诉法赋予辩护人为被告人辩护的权利有哪些刑事诉讼辩护人的权利会见、通信权;阅卷权;调查取证权;代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申诉和控告;获得通知权,是指辩护人有权在开庭3日以前获得法院的出庭通知书;参加法庭调查和辩论权;拒绝辩护权,是指因为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隐瞒事实的,律师有权拒绝辩护。1.会见、通信权是指,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辩护律师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刑事诉讼法》第36条)
2.阅卷权,是指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以上材料。辩护律师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以上材料。(《刑事诉讼法》第36条)
3.调查取证权,是指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刑事诉讼法》第37条)。注意本条中,在调查取证前的限制。同时还应当知道,本条只赋予了辩护律师,其他辩护人没有这一项权利。
4.代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申诉和控告,是指当公安司法人员非法侵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利时,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本人不知道申诉和控告或者不敢、不能申诉和控告的时候,辩护人可以代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申诉和控告。
5.获得通知权,是指辩护人有权在开庭3日以前获得法院的出庭通知书。(《刑事诉讼法》第151条)
6.参加法庭调查和辩论权,是指在法庭调查阶段,辩护人在公诉人讯问被告人后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向被告发问;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对证人、鉴定人发问;法庭审理中,辩护人有权申请通知证人到庭,调取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在法庭辩论阶段,辩护人可以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且可以和控方展开辩论。(《刑事诉讼法》第155条、第156条、第159条、第160条、第175条、第176条,《律师法》第 30条第2款)
7.拒绝辩护权,是指因为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隐瞒事实的,律师有权拒绝辩护。(《律师法》第29条第2款)
8.经被告人同意,提出上诉的权利。辩护人在征得被告人同意后,可以对第一审判决、裁定提出上诉。
9.有权要求解除或变更强制措施,是指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律师可以要求解除强制措施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刑事辩护一般包括下列基本第一、辩护权辩护权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的最基础、最核心的诉讼权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一般包含
1、陈述权。当对被告人进行讯问时,给予其陈述和辩解的机会。
2、诘问权。刑事被告人享有的在庭审时可以对证人、鉴定人发问的权利。
3、调查证据申请权。刑事被告人可以申请法院调取证据并申请法院传唤证人、鉴定人还有权请求与其他被告对质。
4、辩论权。刑事被告人享有的就事实和法律进行辩论,就证据的证明力和程序问题进行辩论的权利。
5、选任辩护人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选任辩护人为自己提供法律帮助,进行辩护。
6、救济权。刑事被告人不服法院的判决或裁定,有权获得救济。
7、回避申请权。为了避免有回避原因的司法人员不回避而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而赋予被告人回避申请权,以资补救。第二、辩护人及辩护人的范围在刑事诉讼中,辩护权除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己行使以外,还可以由其他人协助行使,即辩护人行使。辩护人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或法院指定,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辩护权,依法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诉讼参与人。辩护人制度的设立弥补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能力的缺陷;弥补了国家司法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诉讼权利保障的不足;促进了诉讼公正的实现,并在社会中发挥着示范功能,促进法制宣传教育。在中国辩护人的范围较广泛律师、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都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但是正在被执行刑罚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除外。第三、辩护的种类和方式刑事辩护一般分为自行辩护、委托辩护和指定辩护。所谓自行辩护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己为自己进行的辩护。这种辩护贯穿于刑事诉讼整个过程,无论是在侦查阶段还是在审判阶段,被告人都可以为自己辩护,自行辩护是十分有效并被频繁使用的辩护方式。委托辩护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过与法律允许的人签订委托合同,由他人为自己作辩护。这里的他人可以是律师,也可以是其他公民。委托辩护相对于自行辩护而言更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充分行使辩护权,因此成为现代刑事诉讼中最为主要的一种辩护方式。指定辩护是指遇有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况的,法院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被告人指定辩护律师为其辩护。第四、辩护人的责任辩护人应该承担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责任。第五、辩护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为保证辩护人能充分执行辩护职能,履行辩护职责,法律赋予辩护人一系列诉讼权利。主要包括独立辩护权、阅卷权、会见通信权、调查取证权、司法文书获取权、获得通知权、质询权、辩论权、控告权、拒绝权及其他权利。辩护人在享有上诉诉讼权利的同时需要承担下列诉讼义务恪守职责,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义务;保密义务;正当执业的义务;遵守法庭的义务;律师的法律援助等义务。刑诉法赋予辩护人辩护的权利,也是基于我国法律的遵守的基本原则公平、公正、公开。那么赋予的辩护人的权利,除了基本的会见权利,调查取证权,以及获得被通知的权利外,其余的一些权利在被辩护人受到一些调查以及诉讼的时候,保护被辩护人的正常公民权利。
听律网引用法规
[1]《刑事诉讼法》 第36条
[1]《刑事诉讼法》 第36条
[1]《刑事诉讼法》 第37条
[1]《刑事诉讼法》 第151条
[1]《刑事诉讼法》 第155条
[2]《刑事诉讼法》 第156条
[3]《刑事诉讼法》 第159条
[4]《刑事诉讼法》 第160条
[5]《刑事诉讼法》 第175条
[6]《刑事诉讼法》 第176条
[1]《律师法》 第29条
八、"刑事诉讼法规定在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未委托辩护人的情形"
依据法律援助条例规定第二、刑事诉讼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一)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询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二)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三)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第三、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第四、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无须对被告人进行经济状况的审查。
阅读此文章的还浏览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