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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在三期内用人单位能否调整女职工工作岗位

女职工在三期内用人单位能否调整女职工工作岗位

诊断报告 报告编号:NO.20250106*****

【问题分析】您好,您所提出的是关于 ***** 的问题...... ,【解决方案】***** 【具体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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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女儿童的特殊利益应受到保障的原则,作为国家维护和保障基本人权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越来越受到政府和社会的关注。

一、女职工在三期内,用人单位能否调整女职工工作岗位

1、可以调整工作岗位,但是不得增加女职工的工作强度。

2、《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第六条
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第九条
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引用法规
[1《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第六条
[2《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第九条

二、三期女员工调岗降薪合法吗2023年

三期女员工调岗降薪要经过双方的同意,不然就是不合法的。工作岗位和工资标准作为劳动合同的约定条款,经企业与员工协商一致是可以变更的,即女员工在“三期”内,双方亦可通过协商一致的方式调整“三期”女员工的岗位、降低工资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引用法规
[1《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五条

三、三期女职工能否调岗调薪

企业综合劳动合同法及女职工的保护规定来看,在对三期女职工进行调岗调薪是可以的,比如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把三期女职工从禁忌性岗位调整到非禁忌性的岗位,又比如三期女职工有不胜任工作等情形的。
实践中,对于因三期女职工因类似不胜任工作的缘由而进行调岗是争议最多的,因为有些企业会试图利用调岗来逼迫女职工离职,所以在企业确因不胜任工作需要调岗的,应在法律依据、制度规定以及客观事实上做齐备,同时做到客观公正。

1、企业的调岗行为必须符合法律规定比如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等情形;

2、有相关证据证明上述事实存在的比如女职工的绩效考核显示员工不胜任该岗位、因企业转产革新、被收购等客观原因致使岗位结构变化等;

3、调整之后的岗位必须合理,是与女职工的工作技能存在关联性的,且岗位的调整不存在侮辱性或是惩罚性。比如程序开发调整为测试岗位,如果调整到市场部门或是人事部门,明显是不具有关联性的。又如把市场总监调整到公司前台,这就属于带有侮辱性的调岗,也是不可取的;

4、原则上不得因岗位的调整而降低女职工的工资待遇,这里的工资待遇一般指的是工资结构中固定发放的那部分,如果某岗位的工资是与工作绩效或是提成等浮动工资挂钩的,那么可以按照企业的薪酬制度进行发放。前提是企业要有一套完善的,具备法律效力的规章制度。

风险提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五、你好关于女职工在三期內的劳动待遇有哪些规定

劳动法中的规定
《劳动法》第六十一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活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第六十二条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第六十三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殊规定》第五条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第六条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妇女权益保障法》
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
女职工在休产假和哺乳假期间影响工资晋级的,在产假、哺乳假期满后,经单位考核并试工合格的,应当予以晋级,补足晋级工资经单位考核或试工不合格的,由单位安排适当的工作,保留原工资等级。
女职工因产前检查和哺乳依法休假的,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其正常劳动支付工资。女职工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依法享受休假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其工资。女职工执行计划生育政策应享受奖励或违反计划生育规定应予处罚的,其怀孕、生育期间的待遇,按照计划生育的有关规定处理。
北京市还规定,劳动者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主动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规定的医疗期内或者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应当将劳动合同的期限顺延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哺乳期期满为止。

引用法规
[1《劳动法》 第六十一条
[2《劳动法》 第六十二条
[3《劳动法》 第六十三条
[1《女职工劳动保护特殊规定》 第五条
[2《女职工劳动保护特殊规定》 第六条
[3《女职工劳动保护特殊规定》 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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