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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诉讼中能否变更诉讼请求,有没有法律规定
法律分析
行政诉讼中一般是不可以变更诉讼请求的。相关法律规定,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后,原告提出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但有正当理由的除外。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条
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后,原告提出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但有正当理由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
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引用法规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第七十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二十五条
二、在行政诉讼案件的审理中审判人员的回避由什么决定规定是什么
在行政诉讼案件的审理中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在行政诉讼中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有权申请审判人员回避。
【法律依据】
《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五条,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有权申请审判人员回避。
审判人员认为自己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应当申请回避。
前两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当事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引用法规
[1《行政诉讼法》 第五十五条
三、会妨害行政诉讼的行为是什么,有没有法律规定
律师解答
会妨害行政诉讼的行为是指在行政诉讼中,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人,对人民法院的协助调查决定、协助执行通知书,无故推拖、拒绝或者妨碍调查、执行;伪造、隐藏、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等妨碍诉讼的行为。
法律依据
《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九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情节轻重,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或者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人,对人民法院的协助调查决定、协助执行通知书,无故推拖、拒绝或者妨碍调查、执行的;
(二)伪造、隐藏、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三)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或者威胁、阻止证人作证的;
(四)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的;
(五)以欺骗、胁迫等非法手段使原告撤诉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引用法规
[1《行政诉讼法》 第五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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