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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完整报告一、有关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犯罪的解释是如何规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职务侵占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受贿罪、贪污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五倍执行。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的挪用资金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以及“进行非法活动”情形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挪用公款罪“数额较大”“情节严重”以及“进行非法活动”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执行。
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第七条、第八条第一款关于行贿罪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执行。
引用法规
[1《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2《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百七十一条
[3《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百七十二条
[4《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四条
[5《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
[6《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条
三、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如何认定,非国家受贿罪的认定标准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按照《刑法》第163条的规定,构成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人员罪必须是数额较大的,不足较大数额的按一般行为处理。数额较大的具体界限,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2、、
3、两点说明,区分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人员罪与合法行为的界限,关键是看行为人获得的财物是否属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利益而取得。
引用法规
[1《刑法》 第163条
[1《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
(二)》 第十条
[2《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
(二)》 第一百六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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