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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保险合同免责条款有效吗?

民法典保险合同免责条款有效吗?

诊断报告 报告编号:NO.20250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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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效力,指依法成立受法律保护的合同,对合同当事人产生的必须履行其合同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法律拘束力。

一、民法典规定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有效吗,有没有法律依据

只要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不属于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就是属于有效的条款,但如果条款符合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那么该条款就属于无效条款,比如说如果免责条款的会造成对方人身损害。

二、怎么确定免责条款是否有效,法律依据是什么

律师解答
具备以下条件的免责条款有效

1、免责条款是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

2、免责条款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3、免责条款不违反公序良俗。
《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条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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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规
[1《民法典》 第五百零六条
[2《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条
[1《民法典》 第五百零六条
[1《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条

三、关于民法典规定合同中免责条款是否有效是怎样规定的

具备一定的法律要件即有效。
确认免责条款的效力,如同确认其它民事法律行为一样,必须具备一定的法律要件。一般情况下,只要经当事人协商确定的免责条款,不违及社会公共利益,法律是承认免责条款的效力的,否则就没有合同自由可言了。确认免责条款有效,应具备以下法律要件

1、必须是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

2、必须经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

3、必须符合社会公共利益要求。

4、必须合理分配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益与风险。

5、必须予以说明的格式合同免责条款,其提供者必须尽说明义务。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条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引用法规
[1《民法典》 第五百零六条

四、法定的免责条款无效的情形是哪些

1、只能是完全建立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的,免责条款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法律也承认免责条款的效力,否则就没有合同自由可言了。

2、对于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免责条款,法律也是应当禁止的,否则不但将造成免责条款的滥用;

3、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

4、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条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第五百零七条
合同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引用法规
[1《民法典》 第五百零六条
[2《民法典》 第五百零七条

五、险法限定,保险人必须对“免责条款”履行“提示义务”和“明确说明义务”,否则该条款无效力,我问的是通常条款。可否也无效,“明确说明”也有个定语是“以表面或者书面形式”,不是免责条款!

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该条法律限定,保险人对通常条款具有说明义务2009年修订的《保险法》第十七条限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司法组织也不会因为保险人未对通常条款未尽说明义务而认定该保险条款无效。另外,《保险法》第三十条限定。实践中,该条款也非无效,但未限定保险人违背说明义务的法律后果,故即便保险人对通常条款未说明,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组织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

引用法规
[1《保险法》 第十七条
[1《保险法》 第三十条

六、法定的免责事由和商定的免责事由,见于那部法律?

合同法

七、什么是合同的免责事由哪些情况下免责事由无效

法律解读免责事由,又称免责条件,是指法律规定或者合同中约定的当事人对其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免于承担违约责任的条件。

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条款无效。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对方造成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条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律师提示以上是“什么是合同的免责事由哪些情况下免责事由无效”问题的详细解答。如果您的问题没有得到解决,建议继续咨询听律网网专业律师,并更详细描述自身情况,以获得更加专业的律师解答。相关补充1主合同无效的情况下担保合同也随之无效吗一、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必然无效。一般情况下,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担保合同是从合同,必须以主合同的存在并生效为前提。主合同不能成立,担保合同就不能有效成立;主合同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担保合同也归于无效。二、主合同与补充协议的联系。“补充协议”或者称为“协议补充”,是指当事人对于合同中的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而达成的协议。“补充协议”是相对于已经存在的合同而言的,“协议补充”就是通过协议方式补充已经存在的合同中存在的漏洞。因此,已经存在的合同与“补充协议”之间是主从关系。主合同与补充协议的联系(一)补充协议是对主合同未明确事项或变更事项的补充约定。(二)效力上一般是优先遵循补充协议约定。(三)与主合同不冲突补充协议可以作为主合同的补充,应当有效;当主合同与补充合同产生冲突时,只要主合同中没有“不允许补充协议对主合同修改”的限制条款,一般应以补充合同为准。三、主合同解除从合同解除吗主合同解除从合同解除。由于从合同要依赖主合同的存在而存在,所以从合同又被称为"附属合同"。从合同的主要特点在于其附属性,即它不能独立存在,必须以主合同的存在并生效为前提。主合同不能成立,从合同就不能有效成立;主合同转让,从合同也不能单独存在;主合同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从合同也将失去效力;主合同终止,从合同亦随之终止。主、从合同是相对而言的,没有主合同就没有从合同,没有从合同,也就无所谓主合同。尽管主合同的存在并生效将直接影响到从合同的成立及效力,但从合同不成立或失效,一般并不影响到主合同的效力。相关补充2在哪些情况下订立的合同是无效的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订立的合同是无效的(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引用法规
[1《民法典》 第五百零六条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

八、保证责任免除的法定事由有哪些?

《担保法》第23条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担保法》第25条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6个月。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担保法》第26条,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法定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保证期间是从主债务人履行债务届满时始,止于保证人和债务人约定的某个期限的最后一日。  免除保证责任的事由,应为法定事由或由法定允许约定的事由。

引用法规
[1《担保法》 第23条
[1《担保法》 第25条
[1《担保法》 第2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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