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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完整报告一、有关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是什么
1.非法捕捞水产品一万公斤以上或者价值十万元以上的;
2.非法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怀卵亲体二千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二万元以上的;
3.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捕捞水产品二千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二万元以上的;
4.在禁渔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捕捞的;
5.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捕捞的。
四、非法捕捞水产罪的构成条件是什么,怎样构成非法捕捞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2008年6月25日公通字2008、36号)(节录)。第六十三条非法捕捞水产品案(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在内陆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五百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五千元以上,或者在海洋水战非法捕捞水产品二千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二万元以上的;(二)非法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怀卵亲体或者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捕捞水产品,在内陆水域五十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五百元以上,或者在海洋水域二百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二千元以上的;(三)在禁渔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捞的;(四)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捞的;(五)在公海使用禁用渔具从事捕捞作业,造成严重影响的;(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第一百条本规定中的立案追诉标准,除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以外,适用于相关的单位犯罪。
引用法规
[1《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六十三条
[2《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三百四十条
[3《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一百条
五、关于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2008年6月25日 公通字2008、 36号)(节录) 第六十三条 [非法捕捞水产品案(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在内陆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五百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五千元以上,或者在海洋水战非法捕捞水产品二千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二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怀卵亲体或者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捕捞水产品,在内陆水域五十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五百元以上,或者在海洋水域二百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二千元以上的; (三)在禁渔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捞的; (四)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捞的; (五)在公海使用禁用渔具从事捕捞作业,造成严重影响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一百条 本规定中的立案追诉标准,除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以外,适用于相关的单位犯罪。 单位或者是个人被举报非法捕捞之后,司法机关一般是其捕捞的行为是否满足了非法捕捞的犯罪构成要件来确定其是否实施了犯罪行为的,一旦被认定为确实犯罪了,那么此时检察院就会安排开庭审理的时间,此时就会对犯罪者量刑。
引用法规
[1《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六十三条
[2《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三百四十条
[3《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一百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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