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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完整报告一、强拆行政程序违法赔偿有哪些相关的规定
法律分析
强拆行政程序违法权利人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申请,或者在行政复议中一并提出赔偿请求;对于不赔偿决定,受害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判决予以行政赔偿时,赔偿标准不得低于征收补偿标准;原告请求赔偿依照征收补偿方案可以获得的奖励,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法律依据
《国家赔偿法》第四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三)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
(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引用法规
[1]《国家赔偿法》 第四条
二、强拆行政程序违法赔偿
强拆行政程序违法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申请,或者在行政复议中一并提出赔偿请求;对于不赔偿决定,受害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判决予以行政赔偿时,赔偿标准不得低于征收补偿标准;原告请求赔偿依照征收补偿方案可以获得的奖励,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引用法规
[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四条
三、违法强拆行政赔偿的规定有哪些
1.惩罚性赔偿制度。惩罚性赔偿在我国是法律规定的特例,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一加一”赔偿制度。事实上,与消费领域的消费欺诈相比,违法强拆农村房屋的行为人更应当受到惩罚性赔偿的制裁,农民因房屋被强拆所遭受的损失远大于消费者因经营者缺斤短两所遭受的损失,而前者所产生的不良社会影响也远大于后者。本着“举轻以明重”的基本法理,实有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之必要。如果严守等额赔偿原则,则无论侵权人的主观恶意如何,都将一律按照房屋拆迁政策确定赔偿标准,这明显不利于遏制侵权人违法拆除农村房屋的势头。要有效地保护农民的产权,就必须使侵权人付出更大的成本。
2.精神损害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规定,“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违法强拆农村房屋的行为完全应当受到本条的规范。与司法实践当中常有所闻的被遗失或损坏的老照片底片或者结婚录像光盘等相比,农村房屋的份量当然要重的多。侵权人的行为不仅仅使得房屋本身被完全摧毁,还使得房屋内其他物品的损失无法确定,这其中不乏“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从主观上来讲,因过失丢失底片与光盘的被告显然没有故意强拆农村房屋的被告恶性深;从实际后果来讲,房屋被强行夷为平地显然会给原告带来更大的精神痛苦。虽然从法律条文上来讲,被强拆农民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是有依据的。但在司法实践当中,农民提出这一诉请的则少有所闻。立法者应当首先就精神损害赔偿的问题予以进一步明确,然后由法官在个案审理当中向农民释明。
引用法规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4条
四、强制拆除违章建筑需要赔偿吗?相关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在拆迁补偿中,要注意区分违章建筑和建筑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违章建筑按照有无土地适用权的标准基本上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违章建筑。一类是未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违章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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