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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险诈骗案的司法解释新保险诈骗法的法律规定
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行为,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数额在5万至10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追究上述人员的刑事责任;数额在20万至30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追 究上述人员的刑事责任。 对共同诈骗犯罪,应当以行为人参与共同诈骗的数额认定其犯罪数额,并结合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非法所得数额等 情节依法处罚。 已经着手实行诈骗行为,只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 获取财物的,是诈骗未遂。诈骗未遂,情节严重的,也应当定罪并依 法处罚。这就是保险诈骗罪的司法解释的解答
引用法规
[1]《刑法》 第一百五十一条
[1]《刑法》 第一百五十二条
三、最高法保险诈骗案件司法解释是如何规定的,最高法关于保险诈骗的解释
1、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2、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关于保险诈骗未遂能否按犯罪处理问题的答复》(
1998.
11.
27〔
1998〕高检研发第 20号)
3、《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四十八、保险诈骗案(刑法第198条)
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2、单位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引用法规
[1]《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 第19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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