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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伤,商业险报销,老板没报,怎么办工伤,商业险,老板没申报,怎么办
1、伤者职工本人或者其亲属,可以在事故发生后,一年内自行申请工伤认定,然后在病情稳定或者出院时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最后伤残等级在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申请工伤保险待遇。(同时购买工伤保险和商业意外险时,申请赔偿是不冲突的,只是工伤保险需要原件,而商业险只能用人复印件加盖相关鲜章)
2、《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第二十一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引用法规
[1]《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七条
[2]《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一条
[3]《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七条
二、员工受伤未报工伤,住院费是老板付的,医疗保险是员工
申请工伤认定和劳动本领判定,按判定结论主张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认定是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依据法律的授权对工人因意外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可否隶属工伤或者视为工伤予以定性进行行政确认,是工人遭到意外伤害后享有工伤保险待遇和发生争议通过法律途径得到救济的前提要求。
劳动本领判定是劳动者因工负伤后,劳动判定组织国家判定准则,运用有关政策和医学科学技术的方法、手段对工伤工人伤残程度和丧失劳动本领程度进行综合评定,是予以受伤害工人保险待遇的基础和前提要求。
劳动者遭到工伤意外伤害,应当先向人力社局申请工伤认定,所在单位应当在意外发生的30内申请。工会、工伤工人或者其近亲属在2年内提议认定申请。申请工伤认定应当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手续、医疗诊断证明等。
工伤认定并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本领的,向设区的市级劳动本领判定委员会提议申请(通常设立在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劳动本领判定应当填写《劳动本领判定申请表》并提交《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和复印件;有效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组织病历管理有关限定复印或者复制的体检、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手续;工伤工人的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劳动本领判定委员会限定的其他手续。
判定结论,主张工伤保险待遇。分别的伤残等级,得到的赔偿分别。主要的赔偿是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贴金、一次性就业补贴金、一次性医疗补贴金、停工留薪期薪水、住院伙食补贴费、护理费、伤残津贴等。
如果劳动者无劳动合同及其他证明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不能申请工伤认定,能够先申请劳动仲裁确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经过劳动仲裁确认存在劳动关系后,再申请工伤认定。
三、工伤保险未报销怎么办?
您好!你问的工伤保险报销怎么办,工伤保险,又称职业伤害赔偿保险,是指职工因工而致伤、病、残、死亡,依法获得经济赔偿和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工伤保险报销是有关法律政策的规定在责任范围内给予工伤事故的赔偿。目的是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工伤保险报销是有关法律政策的规定在责任范围内给予工伤事故的赔偿。
四、未缴纳工伤保险,能否申请工伤认定?
未缴纳工伤保险能申请工伤认定,只要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的情形,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引用法规
[1]《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2]《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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