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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可以扩展案源?

是否可以扩展案源?

诊断报告 报告编号:NO.20231003*****

【问题分析】您好,您所提出的是关于 ***** 的问题...... ,【解决方案】***** 【具体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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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特别程序案件不是为了解决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而是为确认某种法律事实是否存在,某种权利的实际状态。这是一种法律拟定,是为了解决现实生活中存在的问题而设立的一种制度。特别程序案件除了选民资格案件和重大、疑难案件,需要由审判员组成的合议庭(没有人民陪审员)审理以外,其他案件均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实行一审终审,依照特别程序审理所作判决和裁定,自送达之日起,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不得上诉,不得申请再审。二、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有(1)选民资格案件;(2)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3)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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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否可以扩展案源?

一、什么叫特别程序案件?哪些民事案件适用特别程序 一、特别程序案件不是为了解决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而是为确认某种法律事实是否存在,某种权利的实际状态。这是一种法律拟定,是为了解决现实生活中存在的问题而设立的一种制度。特别程序案件除了选民资格案件和重大、疑难案件,需要由审判员组成的合议庭(没有人民陪审员)审理以外,其他案件均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实行一审终审,依照特别程序审理所作判决和裁定,自送达之日起,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不得上诉,不得申请再审。二、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有1选民资格案件;2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3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4认定财产无主案件;5确认调解协议案件;6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另外,对指定监护不服提讼的案件,比照特别程序进行审理。 法条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百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条引用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

二、是否可以扩展案源?

一、什么叫特别程序案件?哪些民事案件适用特别程序 一、特别程序案件不是为了解决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而是为确认某种法律事实是否存在,某种权利的实际状态。这是一种法律拟定,是为了解决现实生活中存在的问题而设立的一种制度。特别程序案件除了选民资格案件和重大、疑难案件,需要由审判员组成的合议庭(没有人民陪审员)审理以外,其他案件均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实行一审终审,依照特别程序审理所作判决和裁定,自送达之日起,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不得上诉,不得申请再审。二、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有1选民资格案件;2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3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4认定财产无主案件;5确认调解协议案件;6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另外,对指定监护不服提讼的案件,比照特别程序进行审理。 法条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百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条引用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

三、是否可以扩展案源?

一、什么叫特别程序案件?哪些民事案件适用特别程序 一、特别程序案件不是为了解决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而是为确认某种法律事实是否存在,某种权利的实际状态。这是一种法律拟定,是为了解决现实生活中存在的问题而设立的一种制度。特别程序案件除了选民资格案件和重大、疑难案件,需要由审判员组成的合议庭(没有人民陪审员)审理以外,其他案件均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实行一审终审,依照特别程序审理所作判决和裁定,自送达之日起,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不得上诉,不得申请再审。二、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有1选民资格案件;2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3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4认定财产无主案件;5确认调解协议案件;6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另外,对指定监护不服提讼的案件,比照特别程序进行审理。 法条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百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条引用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

四、是否可以扩展案源?

一、什么叫特别程序案件?哪些民事案件适用特别程序 一、特别程序案件不是为了解决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而是为确认某种法律事实是否存在,某种权利的实际状态。这是一种法律拟定,是为了解决现实生活中存在的问题而设立的一种制度。特别程序案件除了选民资格案件和重大、疑难案件,需要由审判员组成的合议庭(没有人民陪审员)审理以外,其他案件均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实行一审终审,依照特别程序审理所作判决和裁定,自送达之日起,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不得上诉,不得申请再审。二、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有1选民资格案件;2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3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4认定财产无主案件;5确认调解协议案件;6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另外,对指定监护不服提讼的案件,比照特别程序进行审理。 法条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百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条引用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

五、是否可以扩展案源?

一、什么叫特别程序案件?哪些民事案件适用特别程序 一、特别程序案件不是为了解决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而是为确认某种法律事实是否存在,某种权利的实际状态。这是一种法律拟定,是为了解决现实生活中存在的问题而设立的一种制度。特别程序案件除了选民资格案件和重大、疑难案件,需要由审判员组成的合议庭(没有人民陪审员)审理以外,其他案件均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实行一审终审,依照特别程序审理所作判决和裁定,自送达之日起,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不得上诉,不得申请再审。二、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有1选民资格案件;2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3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4认定财产无主案件;5确认调解协议案件;6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另外,对指定监护不服提讼的案件,比照特别程序进行审理。 法条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百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条引用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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