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气象局办公室关于下达2025年度气象软科学研究课题的通知
气办发〔2024〕91号
各省(区、市)气象局,各直属单位,各内设机构,各有关单位:
2025年度气象软科学研究课题经专家评审、主管部门组织审核和局领导审定等程序,共确定立项82项,其中重大课题12项、重点课题30项、面上课题40项,现将课题计划(附件1)下达给各单位,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任务书填报
各单位归口管理部门应尽快组织本单位立项课题的负责人,按照立项信息及《气象软科学结题验收管理办法》(附件2)规定的结题条件,对申请书中的相关内容进行完善后,填写课题合同书(附件3)。归口管理单位审核通过后,于2025年2月15日前统一将课题合同书报送中国气象局政策法规司。气象部门通过“气政通2.5版政策法规管理系统软科学子模块”报送,行业单位通过电子邮件报送(E-mail:93871174@qq.com)。
二、课题组织管理
1.课题研究时间为2025年1月—2025年12月,2026年6月30日前完成结题验收。
2.2025年3月31日前,中国气象局政策法规司将组织召开重大课题研究启动会,请课题组于2025年3月15日前将开题报告报中国气象局政策法规司;2025年10月31日前,中国气象局政策法规司将组织开展重大课题中期检查,请课题组于2025年10月15日前将中期研究成果报中国气象局政策法规司。
3.各单位归口管理部门应于2025年3月31日前,组织完成本单位承担的重点课题、面上课题的研究启动工作,并加强组织管理,定期开展检查,按时完成结题验收。同时,应加强经费管理,严格按有关财务管理规定合理支出研究经费。
三、加强2024年度以前的软科学课题的结题验收
各单位归口管理部门应及时做好本单位承担的2024年度以前重点课题、面上课题的结题验收工作,督促课题组完成课题研究后,将完整的结题验收材料报政策法规司进行审查,经政策法规司授权委托,组织好课题的结题验收。政策法规司将视情况对结题验收过程进行抽查。
附件:1.2025年度气象软科学研究课题立项表
2.气象软科学结题验收管理办法
3.2025年度气象软科学课题合同书
中国气象局办公室
2024年12月12日
附件2
气象软科学结题验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气象软科学项目结题验收管理,提高气象软科学研究水平和质量,根据《气象软科学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气象局政策法规司(以下简称法规司)负责管理全国气象软科学结题验收工作。
重大(含招标类、指令类项目)项目、重点项目、中国气象局各直属单位和各内设机构承担的自主项目、高校和行业部门承担的项目由法规司组织结题验收。
各省(区、市)气象局承担的自主项目由法规司委托项目归口管理单位组织结题验收。
“归口管理单位”是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局政策法规处、中国气象局直属单位负责科研项目管理的相关处室、高校和行业部门负责科研项目管理的相关处室。
第三条 气象软科学重大(含招标类、指令类项目)项目结题验收条件为:在公开刊物或《气象软科学》杂志上发表或接收至少1篇论文;完成并上报中国气象局1份咨询报告。
气象软科学重点项目结题验收条件为:在公开刊物或《气象软科学》杂志上发表或接收至少1篇论文;完成1份咨询报告。
气象软科学自主项目结题验收条件为:在公开刊物或《气象软科学》杂志上发表或接收1篇论文。
第四条 气象软科学项目研究完成后,承担单位应将下列材料报归口管理单位(中国气象局内设机构报法规司):
(一)项目研究的工作报告,其内容主要包括:任务来源、参加单位、主要工作过程、经费使用情况、主要撰写(研究)人员及其所做的工作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二)项目研究成果报告,其内容主要包括:概述或者引言,内涵或者定义,课题研究的重要性、紧迫性和必要性,现状分析(包括成绩、经验、成效、优势等以及存在主要问题),国内外比较分析,对策、建议、结论等;
(三)《气象软科学项目结题验收申请表》、《气象软科学项目合同书》、《气象软科学项目结题表》、《气象软科学项目成果统计表》、《气象软科学项目成果证明》(附件1)。
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材料真实齐全的,归口管理单位可向法规司提出书面结题验收申请,并提交完整的项目结题验收材料电子文档。
第五条 重大(含招标类、指令类项目)项目和重点项目实行预审查机制。收到结题验收申请后,由法规司组织专家进行预审查。
重点审查研究成果报告内容是否全面、研究成果是否达到了任务合同书要求。项目组按照专家预审查意见修改完善研究成果报告和相关结题材料后,由法规司组织结题验收。
第六条 项目结题验收可采取会议或者函审方式进行。
结题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合同计划任务的完成情况,合同规定的目标和考核指标的完成情况,成果水平及其应用情况等。
采取会议方式验收时,主要工作流程如下:介绍与会专家,推荐并通过验收组组长,项目承担单位汇报项目研究的工作报告和研究报告,专家质疑和评议,形成验收意见。
采取函审方式验收时,专家对项目结题验收材料进行审查后,填写项目审查意见反馈表,对项目进行评价,并明确是否同意通过验收。
第七条 经三分之二以上的专家同意方可通过验收。
通过验收的项目由法规司颁发结题证书,结题证书由法规司统一印制。
第八条 结题验收专家组应由该领域的技术专家和管理专家组成,原则上不少于5人,人数为单数,并确定1名验收组组长。以会议方式验收时,验收组组长主要负责组织专家听取项目承担单位汇报项目执行情况和研究成果、审查相关资料、开展质疑和评议,形成专家组验收意见并签字。以函审方式验收时,验收组组长负责审查相关资料,形成专家组验收意见并签字。
结题验收专家必须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处级以上职务。项目组成员不能作为验收专家。
第九条 项目通过验收后,项目归口管理单位应组织项目组按照专家意见对结题材料进行修改完善,并于每年的3月31日前,向法规司提交上一年度项目签字盖章的纸质结题验收材料一式三份和电子光盘一份。
第十条 气象软科学项目应于每年的12月31日前完成结题验收工作。对不能按时完成结题验收的项目,项目归口管理单位应于每年的12月15日前向法规司提交气象软科学结题验收延期申请表(附件2),提出延期结题申请;对未能通过结题验收的项目,项目归口管理单位应于10个工作日内向法规司提交气象软科学结题验收延期申请表(附件2),提出延期结题申请。
第十一条 对未按照合同书要求完成项目研究且无正当理由的项目承担单位和主持人,暂停其申请软科学研究项目的资格至完成结题验收。
第十二条 委托项目归口管理单位组织结题验收的项目,法规司将定期组织进行抽查。重点抽查是否按照项目结题验收流程组织验收、是否符合结题验收条件、研究报告质量是否符合结题要求等情况。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中国气象局政策法规司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