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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的决议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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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时效性:现行有效 颁发时间:1996-03-17 实施时间:1996-03-17 效力级别:工作文件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的决议
  (1996年3月17日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批准张思卿检察长作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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