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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女工作人员生产假期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女工作人员生产假期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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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单位:国务院 时效性:失效 颁发时间:1955-04-26 实施时间:1955-04-26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注:本篇法规已被《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发布日期:1988年7月21日 实施日期:1988年9月1日)废止


国务院关于女工作人员生产假期的通知
  (一九五五年四月二十六日)


  关于国家机关女工作人员生产假期,各地执行尚不一致。为避免相互影响,特统一规定如下:

  一、 生产:产前产后共给假五十六天,难产或双生增加假期十四天。

  二、 流产:怀孕不满七个月流产时,得根据医师的意见,给予三十天以内的产假。

  三、 产假期间(包括星期日及法定假日在内)工资照发。

  四、 产假期满,因病需要继续休养者,按病假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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