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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山区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山区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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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单位: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及其他机构 时效性:现行有效 颁发时间:2006-11-22 实施时间:2006-07-01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山区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的通知
(二OO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宝府〔2006〕113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
  《宝山区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已经2006年11月14日区政府第122次常务会议原则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宝山区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

  为切实保障公民计划生育合法权益,根据《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结合宝山实际,制定如下规定:

一、参加社会保险人员领取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的,按《条例》和《若干规定》执行。

二、未参加社会保险人员领取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
  (一)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本区户籍公民,女年满55周岁或者男年满60周岁的,给予2300元的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
  (二)
《条例》施行前办理结婚登记且婚后未生育又未收养子女的本区户籍公民,女年满55周岁或者男年满60周岁的,给予4600元的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
  未参加社会保险人员的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由区级政府、其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城市工业园区管委会)各支付50%。

三、独生子女意外伤残、死亡补助
  (一)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本区户籍公民,其独生子女在未满16周岁之前发生意外伤残,自愿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凭其子女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给予3000元的一次性补助。
  (二)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本区户籍公民,其独生子女在未满16周岁之前死亡,自愿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给予5000元的一次性补助。
  独生子女意外伤残、死亡补助金,其中街道所需经费由区级政府支付,其余由区级政府、其户籍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城市工业园区管委会)各支付50%。

四、调整无用人单位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支付途径
  自2006年7月1日起,原由区人口计生委支付的无用人单位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其支付途径调整为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城市工业园区管委会支付。

五、上海市第一劳动教养管理所、上海市第二劳动教养管理所、上海市白茅岭监狱、上海市军天湖监狱所需资金保障
  上述四家单位中属本区户籍公民的计划生育奖励补助所需资金,由区级政府全额承担,资金列入区人口计生委部门预算,并发放到人。

六、其他
  (一)其他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
《条例》、《若干规定》等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三)本规定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区人口计生委会同有关部门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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