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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落实基本要求 | |
1 | 依法完成登记手续。举办事业单位性质的机构,向县级以上机构编制部门申请审批和登记;举办社会服务机构性质的机构,向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申请注册登记;举办营利性机构,向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业务范围(或经营范围)中明确托育服务内容。公办幼儿园托班需要提供公办幼儿园《事业单位法人证书》、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提供《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营利性民办幼儿园提供《营业执照》。 |
2 | 按照《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办法(试行)》完成备案。 |
3 | 按照《托育机构消防安全指南(试行)》,机构不得设置在四层及四层以上、地下或半地下,不得设置在“三合一”场所(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和彩钢板建筑内。(家庭托育点应符合相关设置要求) |
二、规范托育服务 | |
4 | 合理配置婴幼儿生均生活用房面积,乳儿班生均生活用房面积不得小于6㎡、托小班生均生活用房面积不得小于6㎡、托大班生均生活用房面积不得小于8㎡。混合班型参照托大班生均面积。每个班的生活单元应该独立使用。(家庭托育点婴幼儿人均建筑面积不得小于9㎡) |
5 | 按照《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根据场地条件合理确定收托规模,配备符合要求的保育人员。6-12个月乳儿班10人以下,按1:3的比例配备保育人员;12-24个月托小班15人以下,按1:5的比例配备保育人员;24-36个月托大班20人以下,按1:7的比例配备保育人员。18个月以上的幼儿可混合编班,每个班不超过18人,参照托大班标准配备保育人员。(家庭托育点每1名照护人员最多看护3名婴幼儿) |
6 | 按照《托育机构保育指导大纲(试行)》,遵循婴幼儿发展的年龄特点与个体差异,形成针对不同年龄段婴幼儿的照护方案,且内容包含营养与喂养、睡眠、生活与卫生习惯、动作发展、语言发展、认知发展、情感与社会性发展。 |
7 | 机构场地设施装饰材料等符合国家相关安全质量标准和环保标准并定期检查维护;机构配置符合婴幼儿月龄特点的家具、用具、玩具、图书、游戏材料和安全防护措施。 |
8 | 保育工作应当根据婴幼儿身心发展特点和规律,制订科学的保育方案,合理安排婴幼儿饮食、饮水、如厕、盥洗、睡眠、游戏等一日生活和活动,支持婴幼儿主动探索、操作体验、互动交流和表达表现,丰富婴幼儿的直接经验。 |
9 | 按照《托育机构婴幼儿喂养与营养指南(试行)》,建立分月龄的喂养和膳食管理制度,参照每日推荐食物量来合理喂养,并参照婴幼儿生长发育监测结果,定期进行评估与调整。 |
10 | 与婴幼儿监护人签订托育服务协议。强化养育支持,加强与家长沟通交流,建立并落实日常反馈制度和家园共育制度,提高家长满意度。 |
三、落实制度规范 | |
11 | 按照《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健全收托管理、保育管理、健康管理、安全管理、人员管理和监督管理制度。 |
12 | 独立设置的机构应该至少1名保安人员,并按照有关规定配备保健人员、炊事人员。 |
13 | 建立信息管理、疾病防控和安全防护监控制度,制定安全防护、传染病防控等应急预案,切实做好室内外环境卫生,配有婴幼儿安全防护设施,确保婴幼儿的安全和健康。 |
14 | 建立照护服务、安全保卫等监控体系,对机构内设场所进行无死角监控。监控报警系统确保24小时设防,婴幼儿生活和活动区域应当全覆盖。监控录像资料保存期不少于90日。 |
15 | 建立并落实婴幼儿入托健康检查制度。坚持晨午检和全日健康观察,做好常见病的预防,发现问题及时提醒监护人带婴幼儿到医院做健康检查。婴幼儿患病期间应当在医院接受治疗或在家护理。 |
16 | 机构工作人员上岗前,应当经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合格后方可上岗。机构工作人员须每年进行1次健康检查。在岗工作人员无虐待儿童记录,无犯罪记录,并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要求的资格条件。 |
17 | 按照《托育机构消防安全指南(试行)》,落实全员消防安全责任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应负责具体落实消防安全职责。托育从业人员应落实本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婴幼儿休息期间,机构应明确2名以上人员专门负责值班看护,确保发生火灾事故时能够快速处置、及时疏散。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半年至少组织开展1次全员消防演练 |
18 | 家庭托育点符合《家庭托育点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每个家庭托育点的收托人数不得超过5人。 |
四、推进医育结合 | |
19 | 根据《关于促进医疗卫生机构支持托育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积极联系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妇幼保健机构,通过订单签约等方式,提供儿童保健、膳食营养、疾病防控、0-36个月儿童中医药健康管理等服务,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落实疾病防控责任,建立健全疾病防控制度。 |
20 | 提升突发事件应急保障能力,加强从业人员应急知识和技能培训。工作人员掌握急救基本技能,定期开展婴幼儿意外伤害急救操作培训,考核合格。 |
21 | 积极举办或参与优生优育、育儿指导、养护培训等社会公益和志愿服务活动,促进供需双方互动,增进彼此了解,消除群众疑虑,营造良好氛围。 |
22 | 满足《托育机构卫生评价基本标准(试行)》各项要求,包括环境卫生、设施设备、人员配备、卫生保健制度等内容。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要求,做好各项卫生保健工作,并接受妇幼保健机构业务指导。 |
23 | 根据《托育机构婴幼儿伤害预防指南(试行)》要求,配置急救物资,掌握针对窒息、跌倒伤、烧烫伤、溺水、中毒、异物伤害、道路交通伤害等3岁以下婴幼儿常见伤害类型的预防应对技术。 |
五、加强队伍建设 | |
24 | 围绕《托育机构负责人培训大纲(试行)》《托育机构保育人员培训大纲(试行)》等定期开展或参加托育从业人员的培训,采用理论和实践相结合、线上与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其中,机构负责人培训总时间不少于60学时(理论培训不少于40学时,实践培训不少于20学时),保育人员培训总时间不少于120学时(理论培训不少于60学时,实践培训不少于60学时)。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要求,卫生保健人员定期参加妇幼保健机构召开的工作例会和培训。 |
25 | 落实《托育从业人员职业行为准则(试行)》,规范职业行为。 |
26 | 机构负责人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有从事儿童保育教育、卫生健康等相关管理工作3年以上经历。保育人员具有婴幼儿照护经验或相关专业背景,受到过婴幼儿照护相关培训,取得相关资格证书(如保育师/员证、育婴师证)。 |
六、强化社会宣传 | |
27 | 统筹线上线下宣传方式,通过亲子活动、家长课堂、科普视频、发放托育体验券等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广泛开展托育服务宣传。 |
28 | 定期公开机构设置、服务内容、收费项目和标准、人员资质、每日膳食及活动安排、退费办法等服务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