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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世界技能大赛中国组委会标志管理办法》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世界技能大赛中国组委会标志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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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单位:其它 时效性:现行有效 颁发时间:2025-04-24 实施时间:2025-04-24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世界技能大赛中国组委会标志管理办法》的通知


人社部函〔2025〕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有关行业组织、中央企业人事劳动保障工作机构:


  为加强对世界技能大赛中国组委会标志的保护和规范使用,维护世界技能大赛中国组委会标志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特殊标志管理条例》及知识产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我部对相关标志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世界技能大赛中国组委会标志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世界技能大赛中国组委会标志管理办法》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25年4月24日


世界技能大赛中国组委会标志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世界技能大赛中国组委会标志(下称“中国技能标志”)的保护和规范使用,维护中国技能标志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特殊标志管理条例》及知识产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国技能标志包括:

  (一)名称

  中文名称“世界技能大赛中国组委会”。中文简称“世赛中国组委会”、英文名称“WORLDSKILLS CHINA”。

  (二)标识

  世界技能大赛中国组委会对外公布的标识,由手型图标和 WorldSkills China 文字组成。


  第三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为中国技能标志所有人,授权世界技能大赛中国组委会对中国技能标志进行管理。

  第四条 中国技能标志的使用应当有助于世界技能大赛和世界技能大赛中国组委会的发展。使用人应当维护世界技能大赛和世界技能大赛中国组委会的形象,按照本办法规范使用中国技能标志。未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或世界技能大赛中国组委会的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中国技能标志及与中国技能标志相同或近似的图形、文字或其组合。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冒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或世界技能大赛中国组委会的名义提供涉及中国技能标志的商品或服务,举办会议、大赛、展览、广告宣传、征集赞助等活动。

  第六条 未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或世界技能大赛中国组委会的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中国技能标志中的名称、标识等用于商品、商品包装、容器、商品交易文书上,不得用于任何形式、任何媒体的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可能使人认为其与世界技能大赛中国组委会存在特定联系。

  (一)擅自使用与世界技能大赛中国组委会相同或近似的名称、简称、标识、图形,或上述相关元素不同形式的组合。

  (二)擅自使用世界技能大赛中国组委会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APP、小程序等。

  (三)其他可能使人认为其与世界技能大赛中国组委会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第八条 为做好世界技能大赛筹办、参赛和推广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或世界技能大赛中国组委会可以授权特定实体实施中国技能标志使用许可工作。

  需要使用中国技能标志且依法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应当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或世界技能大赛中国组委会或其授权特定实体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协议,明确使用范围、地域和期限等。

  第九条 被授权使用的单位应当在书面协议载明的使用范围、地域、期限内规范使用中国技能标志。未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或世界技能大赛中国组委会书面同意或许可,不得转授权。

  第十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或世界技能大赛中国组委会在世界技能大赛筹备、参赛和推广工作及城市文明公益宣传等非商业活动中,可以自己使用或授权其他单位使用中国技能标志。

  第十一条 任何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从事或参加与世界技能大赛中国组委会相关的服务平台、展示平台、线上或线下活动,且需使用中国技能标志的,应当就使用行为取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或世界技能大赛中国组委会或其授权特定实体书面授权。

  上述单位经合法授权后,应当使用世界技能大赛中国组委会相关服务平台、展示平台、线上或线下活动等名称的全称,不得仅使用“世界技能大赛中国组委会”或其简称。

  第十二条 经合法授权的单位,应当加强标志使用的规范与管理,遵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或世界技能大赛中国组委会制定的标志使用管理办法。特殊标志的使用人应当是依法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特殊标志使用人应当同特殊标志所有人签订书面使用合同。特殊标志使用人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 个月内,将合同副本报国务院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存查。

  第十三条 使用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或超出授权书范围使用中国技能标志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或世界技能大赛中国组委会或其授权特定实体有权撤销授权,并依法追究使用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涉嫌侵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或世界技能大赛中国组委会权利的行为,可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或世界技能大赛中国组委会举报,或直接向有关知识产权行政部门举报。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20年6月23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的《世界技能大赛中国组委会标志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本办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或世界技能大赛中国组委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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