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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将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改名为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和修订仲裁规则的批复

国务院关于将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改名为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和修订仲裁规则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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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单位:国务院 时效性:现行有效 颁发时间:1988-06-21 实施时间:1988-06-21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国务院关于将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改名为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和修订仲裁规则的批复
  (1988年6月21日)


  国务院批准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改名为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现行隶属关系不变,其受理案件的范围为国际经济贸易中发生的一切争议。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规则,由你会根据我国法律和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并参照国际惯例,对现行仲裁规则进行修订,经你会委员会会议通过后发布施行。今后仲裁规则由你会自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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