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公安厅关于公安机关规范办理出生日期更正登记的通知
(冀公治[2011]39号)
(冀公治[2011]39号)
各市、县公安局: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公安机关办理出生日期更正登记,维护户政管理秩序,保障公民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现就办理出生日期更正登记中的有关问题提出以下要求:
一、公民的出生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公安机关登记的出生日期不可变更。对确因公安机关工作失误或公民申报错误造成错登的,要本着实事求是、尊重事实的原则,在材料齐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予以更正。市、县级公安机关要建立出生日期更正审核会商制度,相关负责人集体研究,集体核准。
二、对下列出生日期更正登记申请,公安机关不予核准:
(一)党政、人民团体和国有企业的组织、人事部门管理的干部,个人申请更正出生日期的;
(二)已经办理过一次出生日期更正的;
(三)在申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时,公民本人或监护人已经在《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上签字确认没有提出异议的;或者已经换领、补领过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
(四)1996年1月1日以后凭《出生医学证明》办理出生落户的;
(五)公民变更过姓名后,再次申请出生日期更正的;
三、公安派出所受理公民出生日期更正的申请后,分别在申请人居住地的街、村、小区和工作单位公示7日,公示期满且无群众举报、反映的,报县级公安机关;县级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市级公安机关核准;市级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核准同意后,将申请审核材料、手续报省厅电子备案。出生日期更正登记办理时限应在50个工作日内办结,对因地处偏远地区无法按时办结的,最多延时10个工作日。市级公安机关在核准同意公民的出生日期更正申请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报省厅电子备案。
四、办理出生日期更正登记受理和审核,实行“谁受理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谁审核谁负责”的工作责任制,严格落实刚性问责。
(一)对因公安机关工作失误造成公民出生日期错误的,对责任民警采取“工作失误累计问责制”,每季度工作失误达到两次的,对责任民警进行通报批评;全年工作失误达到四次的,对责任民警给予警告处分,并调离户政管理工作岗位。
(二)对弄虚作假、违规违纪、不按程序办理的,省厅将进行全省通报批评,并对派出所责任民警给予记大过处分,调离户政管理工作岗位,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对派出所主管领导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撤职处分;区(县)公安局、市公安局负责审核的民警和领导也要承担相应责任。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对违反出生日期更正登记制度的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包庇袒护的,一经发现,从严追究相关单位和领导责任。
本通知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