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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海事行政复议工作规定》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海事行政复议工作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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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单位:其它 时效性:失效 颁发时间:2024-06-06 实施时间:2024-06-15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海事行政复议工作规定》的通知


海政法〔2019〕20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海事局,各直属海事局:


  《海事行政应诉工作规定》已经2019年第3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2019年6月6日


海事行政复议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海事管理机构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和《交通运输行政复议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海事管理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海事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海事行政复议机关办理行政复议事项,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依照《行政复议法》和本规定履行海事行政复议职责的海事管理机构是海事行政复议机关。

  海事行政复议机关法制部门具体办理海事行政复议事项。未设置法制部门的,由承担法制工作职责的相应部门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

  海事行政复议机关法制部门负责人应当指定2名或者以上工作人员担任行政复议工作人员,具体负责海事行政复议案件的受理、调查取证、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的审查、制作海事行政复议决定、送达相关文书等职责。

  海事行政复议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复议工作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海事行政复议机关有关业务部门应当配合法制部门办理与本部门主管业务有关的行政复议案件,并提出处理建议;海事行政复议机关有关部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或者来信来访中涉及行政复议申请内容的,应当及时转送法制部门。

  第四条 各级海事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认真履行行政复议职责,支持本机关法制部门依法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并依照有关规定配备、充实行政复议人员,保证法制部门的办案能力与工作任务相适应。

  海事行政复议活动所需经费、办公用房以及交通、通讯、摄像、录音等设备由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予以保障。

第二章 行政复议申请


  第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海事管理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对该规范性文件一并提出审查申请。

  下列情形不属于海事行政复议范围:

  (一)对海事管理机构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不服的;

  (二)对海事管理机构依法对水上交通事故引起的民事侵权赔偿纠纷调解不服的;

  (三)对海事管理机构调查处理水上交通事故中依法作出的事故调查报告、事故调查结论书、肇事船舶认定书等不服的;

  (四)其他依法不能申请行政复议的行为。

  第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海事行政复议机关申请海事行政复议,应当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人应当在申请时提出,经海事行政复议机关依法确认后,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第七条 对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分支机构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应当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海事管理机构申请行政复议。

  对分支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应当向该分支机构的上一级海事管理机构申请行政复议。

  对直属海事管理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应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申请行政复议。

  第八条 对下级海事管理机构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经上级海事管理机构批准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应当向批准机关的上一级海事管理机构申请行政复议。

  对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分支机构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或者其他组织,未经法律、法规授权,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应当向设立机关的上一级海事管理机构申请行政复议。

  第九条 申请人书面申请行政复议的,可以采取当面递交、邮寄、传真方式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有条件的海事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接受以电子邮件形式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

  海事行政复议机关应当通过海事公告栏、互联网门户网站公开接受行政复议申请的地址、传真号码等,方便申请人选择不同的书面申请方式。

  申请人口头申请行政复议的,海事行政复议机关应当按照《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十九条规定的事项,当场制作《口头申请海事行政复议笔录》(见附件1)交申请人核对或向申请人宣读,并由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确认。

  第十条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书面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见附件2)。行政复议申请书应当经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申请人为公民的,应当提交身份证复印件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复印件;申请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复印件。申请人为港澳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其身份证明文件应当经所在地公证机关证明。申请人为外国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其身份证明文件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后,才具有效力。

  (三)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明材料。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应当提供曾经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而被申请人未履行的证明材料。

  (四)委托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人、受托人、委托事项、委托权限、委托期限,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

  (五)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应当提供受具体行政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害的证明材料。

  (六)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申请人当面提交复议申请的,海事行政复议机关法制部门在收到上述材料后,应当妥善收存并制作《海事行政复议申请材料收存单》(见附件3)。《海事行政复议申请材料收存单》由申请人确认并签名或者盖章,一份交申请人,一份由海事行政复议机关法制部门留存。

  申请人当面提交复议申请的,以递交日为收到申请之日;邮寄的,以复议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通过复议机关对外公布的复议申请邮箱提交申请的,自电子邮件系统接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通过复议机关对外公布的复议申请传真提交申请的,自传真收到并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第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不得再向海事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海事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在受理前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并且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驳回行政复议申请。

第三章 行政复议受理


  第十二条 海事行政复议机关收到海事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由承办人填写《海事行政复议内部呈批表》(附件23)。

  对不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制作《海事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见附件4)送达申请人;对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并在《海事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中注明。

  对符合行政复议条件的,自海事行政复议机关法制部门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十三条 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海事行政复议机关法制部门可以自收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补正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见附件5)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行政复议申请书中需要修改、补充的具体内容;

  (二)需要补正的有关证明材料的具体类型及其证明对象;

  (三)补正期限。补正期限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

  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申请人放弃行政复议申请。补正申请材料所用时间不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

  需要补正的行政复议申请,自海事行政复议机关法制部门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十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提出海事行政复议申请,海事行政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的,上一级海事管理机构可以先行督促其受理;经督促仍不受理的,应当制作《责令受理通知书》(见附件6)责令其受理;必要时,上级海事管理机构可以直接受理,并且制作《直接受理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见附件7),送达申请人和原海事行政复议机关。

第四章 行政复议审理与决定


  第十五条 海事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海事行政复议机关法制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海事行政复议机关法制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实地调查核实证据。

  对重大、复杂的案件,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海事行政复议机关法制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采取听证的方式审理。听证应当保障当事人平等的知情、陈述、质证和辩论的权利。

  复议人员调查情况、听取意见,应当制作《海事行政复议调查笔录》(见附件8)。

  现场勘验所用时间不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

  第十六条 海事行政复议机关法制部门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制作《海事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见附件9)连同海事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口头申请行政复议笔录》复印件送达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前款通知之日起10日内向海事行政复议机关提交《海事行政复议答复书》(见附件10),并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被申请人的书面答复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被申请人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

  (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证据及法律依据,对有关事实的陈述应当附有相应的证据材料;

  (三)对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事实、理由作出全面答复及必要的举证;

  (四)提出维持、变更、撤销、驳回或者确认违法的答复意见;

  (五)作出答复的时间、联系人,并加盖印章。

  第十七条 申请人、第三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行政复议机关不得拒绝。

  申请人、第三人要求查阅相关材料的,海事行政复议机关法制部门应当查验其身份证明文件。查阅过程中,应当有行政复议人员在场。

  第十八条 海事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应当提交撤回海事行政复议的书面申请;申请人口头提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应当在《撤回海事行政复议申请笔录》(见附件11)上签名或者盖章。

  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终止,海事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制作《海事行政复议终止通知书》(见附件12)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

  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不得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申请人能够证明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十九条 申请人在申请海事行政复议时,一并对《行政复议法》七条所列有关规定提出审查申请的,海事行政复议机关对该规定有权处理的,应当在30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制作《规范性文件转送处理函(一)》(见附件13),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法处理。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并制作《海事行政复议中止通知书》(见附件14)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

  第二十条 海事行政复议机关在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审查时,认为其依据不合法,本机关有权处理的,应当在30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制作《规范性文件转送处理函(二)》(见附件15),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依法处理。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并制作《海事行政复议中止通知书》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

  第二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海事管理机构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自愿达成和解的,应当向海事行政复议机关法制部门提交行政复议和解协议书;和解协议可以参考建议样式(见附件16),也可自行准备,但应当载明行政复议请求、事实、理由和达成和解的结果,并且由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和解内容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海事行政复议机关法制部门应当准许。

  经行政复议机构准许达成和解的,行政复议终止,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行政复议终止通知书》中载明和解的内容。

  经海事行政复议机关准许和解并且终止行政复议的,申请人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申请行政复议的,不予受理。但是,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和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和解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规章的强制性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海事行政复议机关法制部门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海事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海事行政复议决定:

  (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二)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责令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四)被申请人未依照《行政复议法》二十三条和本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应当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五)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决定变更:

  1.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但是明显不当或者适用依据错误的;

  2.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但是经海事行政复议机关审理查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

  1.申请人认为海事管理机构不履行法定职责申请行政复议,海事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后发现该海事管理机构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

  2.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受理条件的。

  海事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但是行政复议机关以原具体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决定撤销,责令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除外。

  上级海事管理机构认为海事行政复议机关驳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理由不成立的,应当责令限期恢复受理。海事行政复议机关审理行政复议申请期限的计算应当扣除因驳回耽误的时间。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事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海事管理机构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

  (二)当事人之间的行政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纠纷。

  海事行政复议机关进行调解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进行;

  (二)遵循合法、自愿、公正、合理原则;

  (三)充分尊重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意愿;

  (四)调解结果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当事人经调解达成协议的,海事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制作《海事行政复议调解书》(见附件17)。调解书应当载明行政复议请求、事实、理由和调解结果,并加盖海事行政复议机关印章。

  第二十四条 海事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海事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海事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60日的除外。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海事行政复议决定的,经海事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一)行政复议案件案情重大、复杂、疑难的;

  (二)决定举行行政复议听证的;

  (三)有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的;

  (四)申请人、第三人提出新的事实或者证据需进一步调查的。

  海事行政复议机关延长复议期限的,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延期审查通知书》(见附件18),载明延期的主要理由及期限,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

  第二十五条 海事行政复议机关作出海事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海事行政复议决定书》(见附件19)或者《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见附件20),加盖海事行政复议机关印章,分别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海事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海事行政复议机关向当事人送达《海事行政复议决定书》及其他海事行政复议文书(除邮寄、公告送达外)应当使用《送达回证》(见附件21),受送达人应当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收到日期,并签名或者盖章。

  第二十六条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书、行政复议调解书的,可以申请海事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履行。

  海事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有关上级海事行政管理机构发现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书、行政复议调解书的,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制作《责令履行海事行政复议决定通知书》(见附件22)送达被申请人,并抄送申请人和第三人。

  被申请人收到责令履行行政复议决定通知书后,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履行行政复议决定,并将履行情况报送海事行政复议机关。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海事行政复议机关可以使用行政复议专用章。“海事行政复议专用章”由海事行政复议机关法制部门保管并使用。行政复议专用章用于办理各类行政复议事项,与行政复议机关印章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所称海事管理机构,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和派出机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承担水上交通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或机构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2019年6月15日起施行。

  附件:1.口头申请海事行政复议笔录

  2.海事行政复议申请书

  3.海事行政复议申请材料收存单

  4.海事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5.补正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

  6.责令受理通知书

  7.直接受理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

  8.海事行政复议调查笔录

  9.海事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

  10.海事行政复议答复书

  11.撤回海事行政复议申请笔录

  12.海事行政复议终止通知书

  13.规范性文件转送函(一)

  14.海事行政复议中止通知书

  15.规范性文件转送函(二)

  16.海事行政复议和解协议书(建议格式)

  17.海事行政复议调解书

  18.海事行政复议延期审查通知书

  19.海事行政复议决定书

  20.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21.送达回证

  22.责令履行海事行政复议决定通知书

  23.海事行政复议内部呈批表

附件1


口头申请海事行政复议笔录


  申请人:(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工作单位

  住所:(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其他信息: (如适用)

  委托代理人:(姓名)  电话:

  被申请人:(名称)

  行政复议请求: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确认)以上记录经本人核对,与口述一致。

  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

(申请行政复议的日期)  年  月  日


  记录人:

  注:申请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写明名称(全称)、地址、电话号码、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

附件2


海事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工作单位

  住所(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称)

  住所(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姓名)  职务  〕

  委托代理人:(姓名)  电话

  被申请人:(名称)

  行政复议请求:

  事实和理由:

  此致

  (行政复议机关名称)

  附件:1.申请书副本  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

  3.其他有关材料  份

  4.授权委托书(有委托代理人的)

  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

  (申请行政复议的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3


海事行政复议申请材料收存单


编号


  (申请人)  :

  你(们/单位)于  年  月 日提交的关于

  的申请,先收存下列材料。

  本机关将自即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法做出决定:

  1.补正通知。

  2.不予受理通知。

  3.逾期未通知的,视为受理。

年  月  日
  (海事行政复议专用章)


  联系方式: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收存材料清单


  申请人确认以上材料与收存的一致。

  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

年  月  日


  注:不适用者划去。

附件4


海事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海复字〔  〕 号


  (申请人)  :

  你(单位)关于  一案申请复议,经审查,因

  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受理条件,决定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年  月  日
  (海事行政复议专用章)


附件5


补正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


×海复字〔  〕 号


  (申请人)  :

  你(们/单位)对(被申请人)  (具体行政行为)  不服,于  年  月  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本机关认为:该行政复议申请(如复议请求不明确,材料不齐全等)  ,需要补正以下材料:(应注明需补正的材料要求)  。

  请你(们/单位)接到本通知书后,于  日内补正申请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补正申请材料所用时间不计入行政复议审查期限。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行政复议申请。

  特此通知。

年  月  日
  (海事行政复议专用章)


附件6


责令受理通知书


×海复字〔  〕 号


  (被责令受理的机关) :

  (申请人)  对 (被申请人)(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于  年  月  日向你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你机关未予受理。本机关认为:该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受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责令你机关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受理该行政复议申请。

  特此通知。

年  月  日
  (海事行政复议专用章)


附件7


直接受理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


×海复字〔  〕 号


  (原被责令受理的机关)和(申请人):

  (申请人)  对 (被申请人)  的  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依法向你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你机关无正当理由未受理。经审查,本机关认为,该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受理条件,经责令后你机关仍不受理,现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的规定,直接受理该案。

  请你机关接到本通知书后,于  日内将本案相关材料移送本机关。

年  月  日
  (海事行政复议专用章)


附件8


海事行政复议调查笔录


  案  由:

  调查时间:

  调查地点:

  调 查 人:  记录人:

  被调查人:  年龄:  性别:  电话号码:

  工作单位:

  住  址:

  问:

附件9


海事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


×海复字〔  〕 号


  (被申请人) :

  (申请人) 对你机关(具体行政行为)  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已于  年  月  日依法受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口头申请行政复议笔录复印件)发送你机关,请你机关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口头申请行政复议笔录复印件)之日起10日内,对该行政复议申请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逾期未提交书面答复,未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本机关将依法予以撤销。

  特此通知。

  附件: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口头申请行政复议笔录复印件及相关材料。

年  月  日
  (海事行政复议专用章)


附件10


海事行政复议答复书


×海复字〔  〕 号


  答复人:(名称)  住所:

  法定代表人:(姓名)  职务:

  (申请人) 对本机关于  年  月  日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你机关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 文号 )的要求,现答复如下:

  事实与理由:

  此致

  (行政复议机关名称)

  附件:1.被申请人答复书一式三份

  2.证据目录清单及相关证据

  3.授权委托书(有委托代理人的)

被申请人:(盖章)
  年  月  日


  注:答复的事实与理由应当写明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及有关的证据材料,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命令、决定。

附件11


撤回海事行政复议申请笔录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请求事项及理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请人:________
  记录人:________
  年  月  日


  注:1.申请人为公民的,应当写明姓名、年龄、性别、住址、电话号码、邮政编码;申请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写明名称(全称)、地址、电话号码、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

  2.有法定代理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的,应当写明基本情况。

附件12


海事行政复议终止通知书


×海复字〔  〕 号


  申 请 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 三 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终止审查的事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 )款第( )项〕的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年  月  日
  (海事行政复议专用章)


附件13


规范性文件转送函(一)


×海复字〔  〕 号


  (接受转送机关) :

  (申请人) 对 (被申请人)(具体行政行为) 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时,一并提出对 (规范性文件名称)的审查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六条和其他有关规定,现将有关材料转去,请予以审查处理,处理期间本机关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附件:1.行政复议申请书或者口头申请行政复议笔录

  2.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

  3.规范性文件副本

年  月  日
  (海事行政复议专用章)


附件14


海事行政复议中止通知书


×海复字〔  〕 号


  (申请人) :

  你(们/单位)对 (被申请人)(具体行政行为) 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行政复议期间, (中止审查的事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 )条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 )项〕的规定,现决定自  年  月  日起中止该行政复议案件的审查。行政复议中止原因消除后,本机关将恢复该行政复议案件的审查。

  特此通知。

年  月  日
  (海事行政复议专用章)


  抄送:(其他当事人)

附件15


规范性文件转送函(二)


×海复字〔  〕 号


  (接受转送机关) :

  (申请人) 对 (被申请人)(具体行政行为) 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经审查,本机关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 (规范性文件名称) 不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七条和其他有关规定,现将有关材料转去,请予以审查处理,处理期间本机关将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附件:1.行政复议申请书或者口头申请行政复议笔录

  2.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

  3.规范性文件副本

  4.认为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主要理由

年  月  日
  (海事行政复议专用章)


附件16


海事行政复议和解协议书(建议格式)


  申请人:(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住所:(联系地址)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称)

  住所(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姓名)  职务  〕

  委托代理人:(姓名)  住所 (联系地址)

  被申请人:(名称)

  住所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姓名)  职务

  第三人:(姓名/名称)住所 (联系地址)

  委托代理人:(姓名)  住所 (联系地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具体行政行为)  不服,于  年 月____日向 (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已予受理。

  现经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协商,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请人同时撤回行政复议申请。

  本和解协议一式 份,申请人、被申请人各执一份,向行政复议机关 提交一份。

  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  被申请人:(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第三人:(签字或者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17


海事行政复议调解书


×海复字〔  〕 号


  申请人:(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住所(联系地址)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称)

  住所(联系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姓名  )  职务  〕

  委托代理人:(姓名)  住所 (联系地址)

  被申请人:(名称)

  住所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姓名)  职务

  第三人:(姓名/名称)  住所 (联系地址)

  委托代理人:(姓名)  住所 (联系地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具体行政行为)  不服,于  年  月  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

  申请人请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请人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申请人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人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经审理查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本机关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当事人达成如下协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上述调解结果,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机关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即具有法律效力。

  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  被申请人:(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第三人:(签字或者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海事行政复议专用章)


附件18


海事行政复议延期审查通知书


×海复字〔  〕 号


  (申请人) :

  你(们/单位)对 (被申请人) (具体行政行为) 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经审查,本机关认为,本案情况复杂,不能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行政复议决定延期  日作出。

  特此通知。

年  月  日
  (海事行政复议专用章)


  抄送:(其他当事人)

附件19


海事行政复议决定书


×海复字〔  〕 号


  申请人:(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住所(联系地址)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称)

  住所(联系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姓名)  职务  〕

  委托代理人:(姓名)  住所 (联系地址)

  被申请人:(名称)

  住所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姓名)  职务

  〔第三人:(姓名/名称)住所 (联系地址)

  委托代理人:(姓名)  住所 (联系地址)  〕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具体行政行为)  不服,于  年 月 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经审理查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可写明质证、认证过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机关认为:(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适用依据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内容是否适当)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作出决定的相关法律依据)的规定,本决定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符合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写明: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年  月  日
  (海事行政复议专用章)


附件20


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海复字〔  〕 号


  申请人:(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住所(联系地址)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称)

  住所(联系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姓名)  职务  〕

  委托代理人:(姓名)  住所 (联系地址)

  被申请人:(名称)

  住所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姓名)  职务

  〔第三人:(姓名/名称)住所 (联系地址)

  委托代理人:(姓名)  住所 (联系地址)  〕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具体行政行为)  不服,于  年 月 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经审理查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机关认为:  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  项规定的情形。根据该条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年  月  日


  (海事行政复议专用章)

附件21


送达回证


×海复字〔  〕 号



附件22


责令履行海事行政复议决定通知书


×海复字〔  〕 号


  (被申请人) :

  (申请人)对你机关  (具体行政行为)  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已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文号  ),并已送达你机关,现你机关未依法履行该行政复议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责令你机关于  年  月  日前履行,并将履行结果书面报告本机关。

  特此通知。

年  月  日
  (海事行政复议专用章)


  抄送:(申请人、第三人)

附件23


海事行政复议内部呈批表


×海复字〔  〕 号




  (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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