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搜索
  • 通知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规
>
漳州核电厂一期工程厂址选择审查意见书

漳州核电厂一期工程厂址选择审查意见书

分享
颁发单位:国家核安全局 时效性:现行有效 颁发时间:2016-10-10 实施时间:2016-10-10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漳州核电厂一期工程厂址选择审查意见书


国核安发[2016]247号


中核国电漳州能源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报送漳州核电厂一期工程厂址安全分析报告的请示》(中核漳能设计发〔2015〕4号)及相关附件收悉。

  根据《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核安全相关法规,我局对你公司提交的《漳州核电厂一期工程厂址安全分析报告》(以下简称《厂址安全分析报告》)及相关文件进行了审评,现批复如下:

  一、漳州核电厂一期工程位于福建省漳州市云霄县列屿镇刺仔尾,拟建设四台AP1000型压水堆核电机组。在《厂址安全分析报告》及有关文件的审评中,未发现漳州核电厂一期工程厂址存在影响核电厂安全且不能采取工程措施解决的颠覆性因素,该厂址是可以接受的。

  二、你公司应在核电厂设计阶段进一步开展抗震裕度评价工作,并根据分析结果采取必要的措施。

  三、你公司应遵守相关核安全法规及厂址审查过程中的各项承诺,并跟踪厂址条件变化情况,如发现与《厂址安全分析报告》不一致的重大问题,应及时向我局报告。

国家核安全局
  2016年10月10日

在线咨询律师

一对一服务
一对一服务
一对一专业解答咨询
服务保障
服务保障
平台律师均经过三重认证
高效解答
高效解答
快速咨询,快速响应
平台监督
平台监督
平台全程监督律师办案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