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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联合公告——关于仲裁案件应当由当事人约定的仲裁机构依法受理的公告(2013)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联合公告——关于仲裁案件应当由当事人约定的仲裁机构依法受理的公告(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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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单位: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又名深圳国际仲裁院) 时效性:现行有效 颁发时间:2013-01-21 实施时间:2013-01-21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联合公告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简称“上海贸仲”)是经上海市政府于1988年批准设立的隶属于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上海市分会管理的仲裁机构,是由上海市机构编制管理机关依法登记的事业单位法人,并由司法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了仲裁机构司法登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和当事人的约定,独立履行仲裁职能。
  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又名深圳国际仲裁院,简称“华南国仲”,是深圳人民政府在其组建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的基础上,经依法更名的仲裁机构,成立于1983年,由深圳市机构编制管理机关依法登记为独立的事业单位法人,并由司法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了仲裁机构司法登记,依照深圳市人民政府制定的政府规章《深圳国际仲裁院管理规定(试行)》(深圳市政府令第245号)进行管理和运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和当事人的约定,独立履行仲裁职能。
  当事人约定“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为仲裁机构的案件,应当由上海贸仲依法受理。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规定的仲裁机构登记机关,上海市司法局于2012年10月11日在沪司法制〔2012〕7号文中明确:上海贸仲是经上海市政府批准设立并由上海市司法局办理登记的独立仲裁机构,与其他仲裁机构没有隶属关系,依据当事人达成的仲裁协议受理仲裁案件。
  当事人约定“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国际仲裁院”或其前称(“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为仲裁机构的案件,应当由华南国仲依法受理。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规定的仲裁机构登记机关,广东省司法厅于2012年12月6日在粤司函〔2012〕413号函中明确:华南国仲是由深圳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并由广东省司法厅办理登记的合法独立的仲裁机构;当事人约定由华南国仲仲裁的案件,其他机构无权受理。人民法院也已经作出裁定,当事人约定华南国仲为仲裁机构的仲裁协议有效,相关案件应提交华南国仲仲裁。
  欢迎当事人和各界朋友联络咨询!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联系方式:
  地址:中国上海市金陵西路28号金陵大厦7层
  电话:86-21-63875588
  传真:86-21-63877070
  网址:www.cietac-sh.org

  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联系方式:
  地址:中国深圳市福田区彩田路5015号中银大厦B座19层
  电话:86-755-83501790或83501861
  传真:86-755-82468591
  网址: www.scia.com.cn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
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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