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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实施方案的通知(2019)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实施方案的通知(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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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单位: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时效性:现行有效 颁发时间:2019-11-30 实施时间:2019-11-30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
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实施方案的通知


  
武政办〔2019〕107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武汉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11月30日


  
武汉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实施方案


  为了彰显宪法权威,激励和教育国家工作人员忠于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切实做好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工作,根据《湖北省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组织办法》《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实施办法的通知》(鄂政办发〔2019〕51号)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 宣誓人员范围及组织实施

  (一) 市人民政府任命的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派出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和市属高校以及其他单位正局级国家工作人员(由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正职除外),在任命后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组织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市长或者受市长委托的副市长监誓,市人民政府秘书长或者受秘书长委托的副秘书长主持。

  (二)市人民政府任命的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派出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和市属高校以及其他单位副局级国家工作人员,在任命后由市人民政府委托宣誓人员所在单位组织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受主要负责人委托的负责人监誓,宣誓程序参照本方案执行。

  (三)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派出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和市属高校以及其他单位任命的处科级国家工作人员,在任命后由任命单位负责组织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受主要负责人委托的负责人监誓,宣誓程序参照本方案执行。

  二、宣誓誓词

  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努力奋斗!

  三、宣誓场所要求

  宣誓场所应当庄重、严肃,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或者国徽。宣誓场所应当有宣誓台,宣誓台上摆放《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四、宣誓程序及形式

  (一)宣誓仪式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主持人宣布宪法宣誓仪式开始;

  2.奏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

  3.主持人宣读任命文件;

  4.宣誓人在监誓人监督下进行宪法宣誓;

  5.主持人宣布宪法宣誓仪式结束。

  (二)宣誓仪式可以采取集体宣誓或者单独宣誓的形式。在宣誓人宣誓时,监誓人面向宣誓人站立,监督誓词诵读。

  集体宣誓时,由组织实施单位从宣誓人中指定1人为领誓人。领誓人面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或者国徽站立,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领诵誓词;其他宣誓人在领誓人身后整齐排列,右手举拳,跟诵誓词。誓词诵读完毕后,宣誓人同时自报姓名。

  单独宣誓时,宣誓人面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或者国徽站立,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诵读誓词。誓词诵读完毕后,宣誓人自报姓名。

  五、有关要求

  (一)监誓人、主持人、宣誓人参加宪法宣誓仪式时,应当着正装或者职业制式服装。

  (二)已经参加过宪法宣誓的国家工作人员交流担任同一级别职务时,不再进行宪法宣誓。同时担任两个及以上职务的,不重复参加宪法宣誓。

  (三)宣誓人员应当按时参加宣誓仪式,不得无故缺席。如有特殊情况,须书面报告宣誓仪式组织实施单位,并参加下次宪法宣誓。

  (四)被任命人员所属单位应当选派干部职工代表参加并见证宣誓,组织宣誓的单位应当保留宣誓仪式影音资料。宣誓活动公开进行,可向社会公开报道或者在相关门户网站报道。

  六、其他事项

  (一)各区人民政府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具体组织方式,参照本方案制订。

  (二)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我市原制发的有关规定凡与本方案不一致的,以本方案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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