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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丰都县碧溪河流域生态保护激励补偿机制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丰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丰都县碧溪河流域生态保护激励补偿机制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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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单位:丰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时效性:现行有效 颁发时间:2019-05-31 实施时间:2019-07-01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丰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丰都县碧溪河流域生态保护激励补偿
  机制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丰都县碧溪河流域生态保护激励补偿机制实施方案(试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丰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5月31日


  
丰都县碧溪河流域生态保护激励
  补偿机制实施方案(试行)


  为牢筑长江上游重要生态屏障,保护好三峡库区和长江母亲河,加快推进丰都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按照财政部等四部委《加快建立流域上下游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指导意见》(财建〔2016〕928号)、《关于印发〈中央财政促进长江经济带生态保护修复奖励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财建〔2018〕6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建立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渝府办发〔2018〕53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习近平总书记对重庆提出的“两点”定位、“两地”“两高”目标和“四个扎实”要求,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以促进碧溪河流域水资源保护和水质改善为目标,以流域各乡镇为主体,充分调动流域上下游乡镇水质保护的工作积极性,形成“成本共担、效益共享、合作共治、生态赔偿、失职追责”的流域保护和治理长效机制,促进流域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二、目标任务

  到2019年,实现碧溪河流域所涉及的乡镇生态保护激励补偿机制全覆盖;到2025年,流域生态保护激励补偿内容更加丰富、方式更加多样、评价方式更加科学合理、机制基本成熟定型,对流域保护和治理的支撑保障作用明显增强。

  三、基本原则

  (一)区间公平、权责对等。

  流域上游乡镇承担保护生态环境的责任,同时享有水质改善、水量保障带来的权利,流域下游乡镇对上游乡镇为改善生态环境付出的努力作出补偿,同时享有上游水质恶化、过度用水的受偿权利。

  (二)乡镇为主,县级引导。

  相关乡镇是实施碧溪河流域生态保护激励补偿的责任主体,履行流域生态补偿义务,行使流域生态受偿权利。县财政对跨乡镇流域建立生态保护激励补偿机制给予引导支持,推动建立长效机制。

  四、建立双向生态保护激励补偿机制

  (一)县财政设立“碧溪河流域生态保护专项资金”。

  县财政设立“碧溪河流域生态保护专项资金”120万元,专项用于碧溪河流域生态保护激励补偿试点的资金保障工作。由县生态环境局、财政局根据流域内乡镇辖区内污染现状和污染治理任务,专项补助每个乡镇30万元作为流域横向生态保护激励补偿专项经费(详见附件1);相关乡镇要有效利用流域生态保护专项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做好流域生态保护工作,确保本辖区流域的水环境质量达到市、县年度考核目标。

  (二)激励补偿方式。

  按照“谁污染、谁补偿,谁努力、谁受益”原则,以水环境质量作为激励补偿基准,考核断面计算补偿金的水质监测数据以生态环境部门法定监测数据为准。

  1. 对考核断面水质达到水环境功能要求,且较入境断面水质类别提升的;或考核断面水质未达到水环境功能要求但较入境断面水质类别有提升的,由县财政对相关乡镇实施奖励。

  2. 对考核断面未达到水环境功能要求,且水质类别较入境断面下降的,由相关乡镇向县财政进行补偿。

  3. 考核断面水质为劣V的,由相关乡镇对县财政进行补偿。直接流入县外以及由县外流入我县境内的,由县政府代为履行相应的激励或补偿的主体责任。

  所有奖励、补偿经费均纳入“碧溪河流域生态保护专项资金”进行专项核算。

  (三)激励补偿标准与资金结算办法。

  按照流域水环境质量“只能变好,不能变差”原则,碧溪河流域上下游乡镇生态激励补偿金以补偿断面所处的流域水环境功能类别为基础进行奖励或补偿。其奖励或补偿标准为:

  1. 对考核断面水质达到水环境功能要求的,县财政全年奖励1万元给相关乡镇。

  2. 考核断面水质达到水环境功能要求,且较入境断面水质类别提升的,县财政全年奖励5万元给相关乡镇。

  3. 考核断面水质未达到水环境功能要求,但较入境断面水质类别有提升的,县财政全年奖励2.5万元给相关乡镇。

  4. 对考核断面未达到水环境功能类别要求,且较入境断面水质类别下降的,由相关乡镇全年补偿5万元给县财政。

  5. 考核断面水质为劣V的,由相关乡镇全年补偿6万元给县财政。

  奖励、补偿经费实行按月考核计算,次年纳入县、乡镇两级财政集中结算。

  五、职责分工

  (一)乡镇人民政府承担行政区域内水环境质量保护和治理主体责任,具体负责流域生态保护工作。

  (二)县财政局、县生态环境局、县发展改革委、县水利局共同负责推进全县流域上下游生态保护激励补偿机制工作,加强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及时跟踪机制建设情况,协调处理出现的问题,不断丰富和完善激励补偿机制,确保工作有序开展。

  (三)县生态环境局牵头负责考核断面的确认,组织开展水质监测及评价,并按月通报水质评价结果,确认奖励、补偿金额。

  (四)县财政局负责“流域生态保护专项资金”的核算、管理和拨付工作;待方案印发实施后,一次性将乡镇流域治理激励资金拨付到位。

  (五)县发展改革委、县水利局等县级部门在职责范围做好水污染防治、水生态修复、水资源保护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等相关工作。

  六、其他事项

  本方案由县生态环境局、县财政局负责解释,从2019年7月1起实施。

  附件:丰都县碧溪河流域生态激励补偿机制资金分配清单

  
附件


  
丰都县碧溪河流域生态补偿机制激励资金
  分配清单

序号

乡镇

所涉流域

水质类别

补偿金额(万元)

1

保合镇

碧溪河


30

2

仁沙镇

碧溪河


30

3

社坛镇

碧溪河


30

4

虎威镇

碧溪河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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