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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及局部调整报关单填制要求的通知

海关总署关于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及局部调整报关单填制要求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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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时效性:现行有效 颁发时间:2001-07-20 实施时间:2001-07-20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海关总署关于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及局部调整报关单填制要求的通知
  (海关总署署通发[2001]285号文发布)


  针对署领导亲自带队进行通关效率调研过程中各关反映的问题,为方便企业通关,规范海关业务管理,经研究,决定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并对报关单填制要求作局部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出口收汇联网核销工作的需要,决定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0139,简称“旅游购物商品”,适用于旅游者五万美元以下的出口小批量订货(已另文下发)。

  二、为规范对海关监管年限内的减免税设备在境内企业间的结转,决定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0500,简称“减免设备结转”,适用于监管年限内的减免税设备从一企业结转到另一享受减免税待遇的企业(加工贸易设备结转仍使用监管方式代码0456)。
  对减免税设备及加工贸易设备之间的结转,转入和转出企业分别填制进、出口报关单,报关单“贸易方式”栏目根据报关企业所持加工贸易手册或征减免税证明,分别选择填报加工贸易设备结转、减免税设备结转的海关监管方式代码,报关单“备案号”栏目分别填报加工贸易手册编号、征减免税证明编号或为空,报关单其他栏目按现行《报关单填制规范》关于结转货物的要求填报。

  三、进出口报关单“规格型号”栏目填报应当足够详细,以能满足海关归类、审价及许可证件管理要求为准。本栏目填报内容包括:牌名、规格、型号、成份、含量、等级等。

  四、为方便企业办理加工贸易深加工结转及余料结转货物通关手续,加快通关速度,审单作业各环节应重点审核确定结转货物是否确属同一商品且数量相同,不再要求转出和转入报关单的商品品名、商品编号、原产国别、价格等栏目内容完全相同。
  新增列的海关监管方式及代码自2001年8月1日起实施。
  各关在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向总署通关管理司反映。

  二00一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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